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不免引发征地拆迁矛盾。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均需具有主体资格、权限;
第二,该协议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结果;
第三,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协议的形式合法,须书面形式,且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此外,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即订立的原则和目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要求和有关政府文件精神。
在签订补偿协议前,被拆迁人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补偿金额和标准过低的补偿方案,不轻易签字。签字即表示自己同意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此后房屋很快被拆,再想维权将十分困难。
若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被胁迫、被欺诈、被隐瞒,导致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等情况,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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