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罗某某写下《遗言》一份:我本人过身后,原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简某一,简某四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
简某一诉请:房屋全部所有权份额由简某一继承
简某二、简某三、简某四、简某五辩称:从遗嘱内容看,条件为不能出租、不能出卖,而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有占有、收益、处分等内容。罗某某没有将收益及处分权给予简某一。在所有权中,处分权最为重要,占有、收益权可以让渡,而处分权不能让渡,罗某某没有将处分权给简某一,故遗嘱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把产权给予简某一。
从罗某某的文化水平及当时的生活环境看,其生活的年代对户籍非常看重,平时“担心简某一一家没有地方挂户口”,故罗某某所说的“产权”仅仅是给简某一一家挂户口的地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请求法院驳回简某一的诉讼请求,诉争房产由五子女平均继承。
房屋应如何继承?
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不能仅因遗嘱存在笔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关于《遗言》中“原意”的认定。《遗言》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表述,全文具有逻辑上的一体性,结合罗某某的年龄及文化程度,法院认定《遗言》中“原意”为笔误,实际应系“愿意”之义。
关于《遗言》中对于涉案房屋的处分。罗某某将涉案房屋产权遗留给儿子简某一的意思表示是清晰明确的,其关于三女简某四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能出租或出售等只是遗嘱附有的义务,系对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不足以推断出被上诉人所抗辩的只是给简某一一家挂靠户籍的意思。本案中应按遗嘱继承,才能与罗某某立遗嘱的内心真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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