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拆迁正确的维权方式包括四种,第一种是请求行政机关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予以听证;第二种是对评估报告予以复核和鉴定;第三种是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拆迁如何维权是正确的?
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包括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有以下三种: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如果是房屋被拆迁的,但是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和行政机关之间予以协商,或者是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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