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我局已经对辖区内某企业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后又发现该企业不应受到处罚,是否需要制作不予处罚的法律文书呢?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解答】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环境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撤销立案、结案。虽然未有不予处罚应制作何种文书的内容,但是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旦启动即要有始有终,所以建议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关于撤销立案的文书或者不予处罚的文书。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按照逻辑顺序递进表达了四个必要条件:涉及违反生态环境法的行为、可能受到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未过两年追溯时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撤销立案”的条件,“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此规定提到了发现新情况会对立案产生影响,但并未提及是否需要制作文书。在现实操作当中,因为撤销立案的规定在“第三章一般程序中的第一节立案”,所以发现撤销立案的情况通常在立案刚刚开始阶段,一般并未进入实质的案件调查取证阶段,所使用的文书建议为撤销立案的文书。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结案”的情形,其第三项为“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即能够结案,但也并未提出要制作相应的文书。实际操作中,此时的案件由于已经经过了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等程序,可能还会涉及到听证程序,此时不处罚,并且欲让案件办理的有始有终,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存档和送达给涉案企业。
【参考法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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