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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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第九条 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要报告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负责按本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社会保险部门对事故和被保险人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工伤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 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人因工伤残、患病的,自鉴定结论通知送达单位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失踪的,自单位知道被保险人因工死亡或失踪之日起计算。单位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的,由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劳动、社会保险、卫生、人事、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差别费率原则,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可以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四十六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三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 伤残等级为1~4级

1、本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2、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生活护理费:

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职工返回原籍:

(1)伤残津贴半年发放一次

(2)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发放、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6个月

4、户籍不在统筹地区、要求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90%

2级:本人工资×85%

3级:本人工资×80%

4级:本人工资×75%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级:本人工资×15个月

2级:本人工资×14个月

3级:本人工资×13个月

4级:本人工资×12个月

(4)生活护理费:1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3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4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前为每月数额,计发10年)

伤残等级为5~6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级: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适当,伤残津贴

(1)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2)5级:本人工资×70%

6级:本人工资×60%

(3)用人单位同时须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10个月

6级:本人工资×8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本人工资×50个月

6级:本人工资×40个月

伤残等级为7~10级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伤残职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支付)

7级:本人工资×6个月

8级:本人工资×4个月

9级:本人工资×2个月

10级:本人工资×1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7级:本人工资×25个月

8级:本人工资×15个月

9级:本人工资×8个月

10级:本人工资×4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本人工资×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工伤保险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前述本人工资为:

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②其他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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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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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市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需要下列资料: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5.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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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了7年被公司辞退要赔偿多少钱(一文说明白)

    我干了7年,刚被公司辞退,请问公司应怎么补偿我 建议您参考一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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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岗职工再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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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养老保险查询(郑州职工养老保险查询)

    职工养老保险怎么查询? 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办法: 1、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3、当地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在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方框中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或社保号),然后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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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裁员补偿(劳动法裁员补偿标准是应发工资)

    劳动法规定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单位裁员,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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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的简单介绍

    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有责任吗? 上班中发生交通事故老板有没有责任,主要是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非员工主要责任的,老板就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谁负责:在上班的路上,出了车祸,这也算作工伤,所以作为老板来说也是要负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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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底双薪个税(年底双薪个税计算器)

    年底双薪怎么扣税 年底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年底双薪指某些用人单位在年底,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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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欠薪(民法拖欠工资)

    民法典工资问题 《民法典》第807条中明确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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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薪(年薪20万算什么水平)

    年薪怎么算才正确 一、正面回答 年薪的正确计算方式为年薪=年度固定工资(月工资*12)+年度效益工资+长期效益奖励+社会保险+职务消费+保证金。年薪制工资不是一年才发一次的。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年薪制也不例外。 二、分析详情 年薪一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以及保证金,基本年薪一般占整体年薪…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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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2021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

    2021年扣税标准 2021年工资多少扣税? 2021年个税标准延用2020年标准,起征点为5000元/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1、工资范围在1-5k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k-8k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个人所得…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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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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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务员停薪留职(公务员停薪留职读研究生)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 可以允许停薪留职考研吗 1、不可以,公务员这职业比较特殊,也是国家授权执法人员,没有办法进行停薪留职。 2、虽然本科生满足条件参加1月的研究生统考,与正式研究生一样,但通过考生后需要脱产学习,即为全日制读研,大多数单位是不同意的,估计要辞职了。而且新公务员一般5年内是不许辞职的,也…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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