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如下:
第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据悉,这是自2012年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出台以来又一次放宽经适房申请的准入标准,由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 13.2万元调整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相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适房的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的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房源供应等条件和因素,继续合理放宽经适房的准入标准。
第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53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