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就算调解程序不完备,调解书内容合法也应该认定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4条、《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第1条之规定,若调解书内容违反有关规定,也应该由申诉人书面申请再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处理,而不能由申诉人违法私自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案件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合法、自愿,在此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自送达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职工要求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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