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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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作出要约后,要约也已经达到受要约人,此时要约人应当受到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作出违背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约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能否撤销?

知芒网律师解答: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生效,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承诺,如果要约约定了承诺期间,那么在要约生效后就不可以进行撤销,否则与约定期间的意义相违背。但是如果要约还没有生效的,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到达承诺之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到达承诺同时到达。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邹庆林律师解析:

1、为何确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法律就认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或者说,规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保证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保持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2、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没有撤销权,是基于保护受要约人信赖利益作出的规定。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一般就说明他对行情和交易条件的变化有了比较准确的把握。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地考虑到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如鲜活产品的现货出售,要约人在设计承诺期限的时候,自然要考虑保鲜的问题,从而承诺期限要短;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卖方也会将承诺期限缩短;在行情剧烈变化的市场条件下,要约人也不会给对方留下太多的犹豫时间。因而,规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允许撤销,从宏观上看,不会影响到要约人的利益。第二,规定了承诺期限,会使受要约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受要约人会根据承诺期限的长短,来决定自己的相关行为。

例如,某甲在1月1日以信件向某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所房屋,承诺期限为15天,信件的往返时间为6天。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为16日。受要约人某乙,就会在预留回信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准备工作,如某乙可能四处向亲友告贷。如某甲在承诺期限内突然撤销,就会造成某乙的损失。第三,或许有人认为,若允许要约人对有承诺期限的要约进行撤销,造成了受要约人的损失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解决。若采取这种办法,不符合法律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尽量促使社会积累财富的思想,会使市场的效率、效益的下降。须知,合同数量的增加,即交易数量的增加,交易数量增加,即社会财富的增加。

邹庆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员,200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从事律师职业十年有余。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等民商事案件。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恪尽职守,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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