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021年8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至8月25日14时为马某当值时间。8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该马从单位回家吃午饭,13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被送至城固县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22时被急转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23时4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本案马某回家就餐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在企业对就餐地点无禁止性规定情形下发生,就餐行为实为工作之合理延伸。
城化公司机修车间每天安排2名人员值班,马某与另一值班人员轮换就餐一般不会实际影响到工作,加之马某居住地与企业距离仅1000余米,回家就餐并不会过多增加就餐时间,马某回家就餐是生理需求,其目的在于以更好的身体条件和状态投入工作之中,至于其回家就餐是否妥当,属于企业下一步规范管理的范畴,不宜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
马某为城化公司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马某在值班时间内就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视同为工伤。
李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新乡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自执业以来,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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