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其间,刚清扫完路面准备清扫凉亭的陈兴蓉闻讯赶来,看见街面上的柑橘皮等垃圾后,即与张徐理论,继而发生争吵,因陈兴蓉的不当语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兴蓉受伤。经诊断为1、左胸第7、9肋骨骨折;2、左胸肋部软组织损伤。
陈兴蓉能否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陈兴蓉系第三人招用并被派遣至璧泉街道从事环卫工作,其工作职责既包括了对路面(街面)的清扫,也包括了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
本案中,陈兴蓉是在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导致其身体受伤,故陈兴蓉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陈兴蓉劝阻有碍市容环卫的不文明行为时,同样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本案中,陈兴蓉的不当言语虽是激化矛盾和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但不影响对陈兴蓉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事实认定。
周彦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周彦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间借贷、农民工讨薪、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有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打黑涉恶的案件中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37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