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及时为吴某到人社部门申领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20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知芒网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理所当然的。
李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新乡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自执业以来,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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