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路线,不在于距离的远近,也不在于该路线是否是劳动者经常行走的路线。“合理路线”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劳动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上班或回家,那么此时劳动者所选择的路线就应认定为合理路线。
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认为胥某初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胥某初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胥某初在工地工作期间,单位不提供食宿,发生事故当天,其上午6点40许到达工地上班,于上午10点完成工作任务后象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吃饭,其下班时间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为合理时间。第三人胥某初在合理时间内下班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鄂雪莹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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