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9月18日至9月19日,吴某参加沪上一创业领袖培训班,课程时间为9:00-21:30,因为培训班的缘故,单位的日常工作需要他晚上处理。9月18日晚10时,吴某与同事参加投资人商谈,至9月19日凌晨0:30结束。后吴某与同事又参加另一场投资人融资洽谈,至19日凌晨3:00许结束,吴某返回公寓。根据证人证言,吴某还需要准备一份PPT用于19日的培训课程。9月19日上午10时许,吴某被同住宿人员发现躺在卧室房间地上,经警方确认,吴某已死亡,死因为猝死。吴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吴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猝死一般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猝死的一大特征是起因于死者身体内部因素,由死者自身疾病而引起,而非起因于死者身体外部因素,与外来的伤害无关。吴某因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猝死(且与职业病无关),未受到过任何外部事故伤害,故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几种工伤情形。
李勇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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