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仲裁与诉讼属于并行的两大纠纷解决途径。仲裁在理论上具有的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收费低廉、程序简便等特点,虽然实践中仲裁的上述特点发挥得并不尽如人意,但仍吸引诸多当事人选择了仲裁。那么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在合同中怎样约定仲裁条款?
知芒网律师解答: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然翔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主合同、从合同对仲裁管辖出现不同约定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主从合同为同一份合同,即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在同一份合同中确立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合同中直接约定了仲裁条款。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担保人已经在主合同中签约,其属于仲裁条款直接约束的对象,在签约时即作出了接受仲裁管辖的意思表示,故此种情形下不存在争议,亦不属于本文拟讨论的范畴。
(二)主合同、从合同分别为独立签署的合同,其中担保人仅签署了从合同。
这种情况下,又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从合同未约定管辖或约定了诉讼管辖;
2、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从合同也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主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同;
3、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但简略表示合同中未约定内容以主合同为准。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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