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有些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对申请工伤不积极,主要还是经济成本的原因。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企业对该员工将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如非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不得辞退,如果员工辞职,单位还要负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但实际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当积极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一方面来说,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员工,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小付认为,自己是工作时受的伤,公司应该申请工伤,可是公司认为,小付在事故中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已被法院判罪,不应认定为工伤。小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知芒网律师解答:
小付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司机行业的特殊性,小付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小付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并非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所以,依法应认定小付为工伤。
石进学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995年以保定地区第六名的高分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在该所执业至今。石进学律师具备扎实地法律专业功底,经过20余年的执业又具备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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