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被误认为是一个意思,因为其都与合同效力无效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其实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知芒网律师解答:
其区别主要在一下两个方面: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可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根据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知,其通常被视为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实质上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
因此除却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而合同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其还可适用于其他非违约的场合;
比如合同的依约履行,债务的相互抵消,债务的免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等等,因此,也可以认为合同终止的范围包含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消灭。
资深律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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