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行使的职权包括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
《宪法》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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