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理解)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物权法关于阳光房的司法解释

最新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共22条,包含六个方面的重要问题,明确了程序、实体方面的某些模糊规定,完善了我国关于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性设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物权法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一、 物权法 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 抵押 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 诉讼 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 证据 证明 不动产登记 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 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 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 债权人 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 判决书 、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 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 转让合同 或者认定该 合同无效 。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不动产权 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 一审 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 二审 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房屋租赁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房屋租赁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理解)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就两个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的意义

1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删除了

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共计有二十一条规定,比旧物权法司法解释减少一条,即删除了旧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该条规定已被吸收到《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故司法解释无需再作规定。

2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四条中

增加了“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大亮点,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之下的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通过合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得到了立法的承认。预告登记是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得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应当增加到第四条中。

3

第五条增加“预告登记”

同时删减“被解除”的债权消灭情形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在“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前增加了限定词“预告登记”,避免了歧义。预告登记的功能在于保全债权,其效力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如果设立债权的合同因法定事由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债权因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债权、债务相抵、清偿、提存等原因消灭,预告登记则失去存在的基础。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五条主要是列举了“债权消灭”的情形,同时删减了“被解除”的债权消灭情形,因“合同解除”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中被予以单独列在第二款中,新物权编司法解释删除“被解除”情形更能工整对应民法典物权编的体例,并不影响债权消灭的认定。

4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六条将“对价”

改为“合理价款”

新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六条将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对价”修改为了“合理价格”,表述更加准确,便于司法适用时对第三人能否 “善意取得”作出准确判断。“对价”本身并不包含价格是否合理的意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先解释对价的含义后再评价是否合理。而“合理价格”排除了转让人恶意转让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救济的权利。如非以合理价格转让,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13条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折叠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115137.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6日 00:03:40
下一篇 2025年11月16日 00:03:43

相关推荐

  • 挪用公款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构成犯罪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当事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的,则不受时间方面的限制。当然,当事人在案发前能够退回公款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公共绿地(公共绿地面积怎么算)

    什么是公共绿地,包含哪些部分呢?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街头绿地、滨水绿地等,防护绿地包括工业区防护绿地、市政设施两侧防护绿…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起诉离婚流程和需要资料)

    离婚起诉流程和费用? 一、起诉离婚的流程步骤一般是: 第一步: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全文2021)

    新民诉法典修正时间 2022年1月1日。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新民诉法典修正时间是2022年1月1日。 法典(拉丁语:codex),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向上(一部人民至上的民法典)

    民法典对我们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民法典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美好,更加的和谐。也会让一些犯罪分子,不敢对我们无辜人下手。民法典的完善,会改变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积极向上。同时,也会让我们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对于那些坏人也有了严惩,对于婚姻也有了保护。对于那些坏人,…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有没有朋友能帮我解读一下“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是为了解释婚姻法而出台的一项解释,因为在司法审判当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但是婚姻法相对而言在内容上不是很具体,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让婚姻法在内容上更为具体详实。  在所有法律当中,相信大家对于婚姻法这一法律可能是最不…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工程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都是风险转移)

    我国工程建设中常采用的工程担保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 工程担保制度的形式有五种:1、投标保证担保;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4、预付款保证担保;5、保修金保证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2026年10月10日
    100
  • 经济纠纷起诉流程(经济纠纷起诉流程及时间)

    经济纠纷法院起诉流程和时间 【法律分析】 经济纠纷起诉流程具体是:1、提交起诉状申请立案;2、法院发出受理通知;3、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4、开庭审理、质证和辩论;5、宣布判决结果;6、判决生效和执行。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经济纠纷有…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强制执行费用(强制执行费用是原告还是被告付)

    法院强制执行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行政法全文(行政法全文2020)

    求行政法法条全文!word文档或者txt格式都行,我要打印!谢谢~~ 【电子书】2020年众合法考客观题专题精讲行政法-李佳    链接:   提取码: 8xxt   《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的事件(宪法民法典事件)

    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广州首案具体是怎样的? 1月4日,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判决黄某某赔偿9万多元。该案作为民法典施行后宣判的首个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一、事件回顾 2019年5月26日,庾婆婆在自己的小区楼下散步,突然间从高楼抛下来一瓶矿泉水,这致使老婆婆吓到摔倒了。之后被…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法院起诉程序(法院起诉程序及费用)

    法院起诉流程 法院民事起诉的流程为: 1、先通过一审程序,原告递交起诉书送达被告处;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若未在有效时期内递交答辩状,也不影响审理; 3、在开庭审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 4、法庭在调查阶段,根据原被告出示的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

    2026年10月10日
    300
  • 供水民法典(民法典自来水收费)

    民法典关于二次供水规定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主要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全文最新2022)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26年10月10日
    200
  •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

    怎么诉讼离婚 一、办理程序 1、选择受理法院 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做起诉前的准备 选好…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法院离婚程序(法院离婚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起诉书)一式两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丢失去结婚所在区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双方财产分割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二)立案及审理过程 1、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缴纳诉讼费。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

    2026年10月10日
    100
  • 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认定)

    同一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同 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同一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同,向哪个法院起诉都可以,可选择其中之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 诉讼管辖,…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起诉前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如下内容:首先提出申请的人员必须要是当事人或者其相关代理人。其次必须要提交相关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该线索应当与相关证据有实质性的联系。缴纳给人民法院收…

    2026年10月10日
    100
  • 财产保全异议(对法院财产保全有异议)

    法院诉前保全错误怎么办 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新婚姻法全文财产的发来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 婚姻法 ,对于 结婚 离婚 的相关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大家比较注重的研究,是关于这个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配问题,如果当事人私底下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只能通过 诉讼 解决,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全文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新婚姻…

    2026年10月10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