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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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4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414、415条规定了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甚至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各个权利的清偿顺序规则,确定了物权变动优于合同成立,…
动产抵押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4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民法典》第414、415条规定了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甚至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各个权利的清偿顺序规则,确定了物权变动优于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