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00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14:22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21:14:30

相关推荐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处于较为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地位的,因此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机构,为了保护其的相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就订立了相关的法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归责原则,在民法学界颇有争议,历来存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等诸多学说。具体到著作权领域,更由于著作权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双重属性而至学者就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众说纷纭。传统的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未对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作出定论,而将此任务遗留给了著作权专门立法,然而著作权专门法律中由于立法学者多从著作权法学原理把握,抑或是立法者…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老的宅基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吗?宅基地被收回有补偿吗

      现今的农村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共有,基本上已经不存在有土地私有的情况了,而如果在农村宅基地多年未使用,或者本人户口已经迁出这个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这个宅基地相关组织是有权收回的。但是有些人就会问了:老的宅基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吗?下面我们就来与大家聊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你的宅基地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集体收回的。如果是因为户口迁出,同时你…

    2025年2月6日
    300
  •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代表村民集体的利益,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来说,需要寻求相关人员的意见。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知识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1、《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村集体土地征用协议书范本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企业工厂不断兴起,这就涉及到土地的使用问题。农村的大多都是集体土地,征用价格低廉。很多企业就纷纷开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而任何事项的征用都必须有协议书。那么,本篇文章就主要讲述村集体土地征用协议书范本。   村集体土地征用协议书范本  甲方:×××区××镇×××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1000
  • 集体房子可以强拆吗?集体房子强拆了怎么补偿

      集体房又被称为集资房,这种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是不止一个的,所以在房屋拆迁过程当中,这类房屋的赔偿也是较为复杂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集体房子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集体房子可以强拆吗?集体房子强拆了怎么补偿?      在土地征收的工作当中,如果集体房的被拆迁人不愿意配合土地征收部门的工作,那么征收部门有权对集体房进行强拆。除此之外,如果集体房事…

    2025年2月6日
    700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下文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陕西省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实现通用性、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欢迎阅读。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下面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总局负责注册,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土地的征用经常发生,当发生了集体土地的征用,我们应该了解清楚集体土地的使用赔偿问题,土地是农民的生命,接下来和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及要求  (一)、程序  1、发布征地通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

         审判实践中,如何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涉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立法解释或出台相关规定前,人民法…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