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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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征地补偿案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的标准,即使是出嫁了,那么土地补偿费也是有资格分配的,详情请看下文。 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出嫁女起诉政府索讨 房屋征收 补偿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出嫁女不参与分配须经村民会议决议的依据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十余名出嫁女 一审 胜诉。也就是说,出嫁女是有征地补偿的。 一、出嫁女征地补偿案的简要介绍 出嫁就丧失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 集体土地 被征收,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资格,如何界定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权的前提条件,而村民资格认定须经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近日,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了十几起出嫁女起诉政府索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案件,因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出嫁女不参与分配须经村民会议决议的依据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十余名出嫁女一审胜诉。“出嫁女”无缘分房状告市省两级政府汤某告诉记者,她在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出生,户籍一直在该村, 结婚 后,户籍并未迁出该村,女儿出生后,户籍亦在本村。因西汤村房屋征收,2016年3月12日,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本村安置人口人均无偿安置40O住房,奖励5O住房,但该方案第四条“补偿安置”部分的第款第1项规定:出嫁外村(外地)在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房屋分配。依据此规定,汤某等多名出嫁女没有分得 安置房 屋。她们认为,自己在本村出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 二、出嫁女征地补偿案应怎样处理 人民政府作出的分配方案内容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汤某不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于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汤某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请求确认《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款第1项“不参与分房人员: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内容。法院:撤销政府补偿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不参与分配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列举了部分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村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 土地承包 经营方案、 征地补偿费 的使用分配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院审理中认为,利益分配的前提应为村民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对于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嘉祥县疃里镇西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相应的村民会议讨论记录互相佐证,不能证明汤某已经丧失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出嫁女征地补偿案注意事项 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证据 不足,同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记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置内容,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作出认定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于日作出判决:撤销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第款第1项关于“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的内容。撤销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出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是其享有征收补偿分配权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进行统一界定,各地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很多出嫁女,多因其户口未迁到所嫁村,未能取得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如果一刀切地取消她们的征收补偿分配资格,极易引发纠纷。正确界定出嫁女的征地房屋补偿费分配资格及标准,直接关系着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出嫁女”的村民待遇问题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审核,公正判定出嫁女是否具有分配征收补偿的村民资格。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怎么算)

民法典对外嫁女拆迁怎么规定

法典中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还分别强调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时法律又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民法典中关于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体现了民法典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征地拆迁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外嫁女依法享受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果断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嫁女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该外嫁女的名下,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拓展资料: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补偿?

随着城镇化进程发展,往往伴随着土地开发、征收活动。而征收活动最为关注的便是土地上承包户或居民的财产利益,表现为征收补偿纠纷。其中,出嫁女或外嫁女更为人所关注。

小律认为出嫁女能不能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征地补偿款系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征收而消灭的货币补偿,惠及全体集体成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系基于成员身份而来,故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时,各成员享有均等的分配权。

接下来,小律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

基本案情

陈某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户口随其父亲依法落户A村民小组处,后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户籍也未显示有外迁的记录,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政府曾向陈某父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陈某是共有人之一。

另外,陈某与丈夫住所地辖区内从未分配到承包土地,也未获得土地征地补偿款,未在该辖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获得其他任何待遇。

因土地项目开发,海口市某区政府与A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书》,就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帮扶款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后A村民小组作出两份《关于村民小组资金分配公示》,规定外嫁女按农业人员的70%、外嫁女的子女按农业人员20%的标准进行分配;

陈某认为A村民小组拒绝向其足额分配涉案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第一,陈某是否具备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能否参加分配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

本案中,陈某自出生户口便随其父亲落户于A村民小组处,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与其家人共同承包有发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法自出生时就原始取得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虽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A村民小组。

本案并无证据显示陈某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陈某未获得长期稳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在A村民小组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应认定陈某具有发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陈某是否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均等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陈某作为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拒绝向陈某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陈华园的合法权益。故陈华园要求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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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

只要外嫁女外嫁后没有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规定?

对于出嫁女到底还享不享有拆迁的补偿款?关键点并不在于该女性是否出嫁,而是在于她是否还拥有被拆迁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你问的这个问题,正是现在全国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身份确认和股权分红遇到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就包括了拆迁补偿款,这还包括征地补偿款等。

可是好多人,特别是在乡村,一直有一种旧观念,便是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既然你早已嫁入婆婆家,那样娘家人的一切资产和权益就与你何干,实际上这类念头是错大了的。关于出嫁女是否享受这些款项的问题,国家已经有过明文规定,不能损害出嫁女特殊群体的利益。特别是201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将出嫁女的利益点了出来。这说明,各地损害出嫁女利益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假如出嫁女户籍未迁出,在新居所未得到承包土地,原土地资源发包单位不可取回其原承包田,此情况下,出嫁女具有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因此依规具有征地补偿款。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农村女子出嫁后,并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转移到男方,有的甚至就是男方倒插到女方的村里做上门女婿。结果是,女的出嫁了,却依然留在村里,不仅仅户口在本村,土地也依然在本村继续承包经营。由于是一直延续下来,这一点也没有什么疑问,也不会有什么异义。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嫁女户口迁出,但在原村集体有承包土地如何享受征地补偿?

你好,如果户口还在原地的话, 一般是可以获得补偿安置的,但也要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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