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制度,听证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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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什么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会的规定是什么?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 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调查人员;

(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三)申请回避;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六)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是指对本案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员。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3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听证要求,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听证人员和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关人员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书记员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 书记员在听证会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出席听证;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准备工作完毕。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四)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调查人员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当事人、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调查人员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八)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发现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承担,费用来源按有关规定列入正常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区别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1)概念不同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这是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这是公民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2)方式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是自下而上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社会公示制度是自上而下发布草案或征集意见。

(3)时间不同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前;“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更多是在决策之后。

(4)作用不同 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主要强调的是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为了形成决策;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强调的是决策结果的公布,便于人民监督

公众听证制度三大特点?

1、具有公开性;

2、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价格决策的论证机制;

3、体现了经济民主。

功能:1、体现了公平与效率;

2、是权力和义务的平衡;

3、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4、提高了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环节政府与公众间潜在的矛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能容:1、听证项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法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听证的组织组织方:价格主管部门听证人:3~5名参加者: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行政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大额罚款;

二、重要制度1.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支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2.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三、重要期限1.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2.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其实听证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可是由于相应规范不完善,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修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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