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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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前述3倍数额,则无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过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支付?

四川会理关羊回答此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

一、如果用人单位是合规合法解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补偿金。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支付,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标准计算支付补偿金,支付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年。

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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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案例:

问题:七人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多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基数X计算年限(N)

所以,要计算经济补偿金,有两点必须搞清楚,第一是计算基数,第二是计算年限(N).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施行之后,跟以前的《劳动法》有很多的不同。所以如果一个员工他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就入职了公司,你要计算他的经济补偿金,你必须明白以下几点:

1、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于旧法,所以本案例部分类型的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进行计算。即1994年3月1日-2007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截点;2008年1月1日-2016年7月31日为第二个截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在这里,可能很多hr会有一个计算的误区,就是以为经济补偿最多只有12个月,其实2008年之前,按劳动法的规定,12个月封顶也仅适用于协商解除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其他情形并不适用。

4、新法针对工资水平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的上限,而旧法则没有。但每个地方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据了解,广东地区和北京地区,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受3倍社平工资限制,不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前后分段计算。但上海地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前后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在上海地区,对于工资水平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实际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以社平工资3倍为计算基数。

5、本文以广东地区计算规则为准。

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以上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按N+1的标准。

案例分析:

1、案例一:赵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假使赵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其月薪低于社平工资的3倍,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的标准,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0000X9=90000元。

(2)假使赵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赵某的月薪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其计算基数按社平工资3倍来计算。

所以按照(1)的算法,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5000X9=135000元。

2、案例二: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1)假使钱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能胜任工作,需依照N+1公式计算,所以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10000=220000元。

(2)假使钱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他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计算基数:15000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X21+20000=335000元。

3、案例三: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假使李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协商一致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210000元。

(2)假使李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管是2008年前还是年后,由于李某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都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2个月(2008年1月1日前)+9个月(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0X21=315000元。

4、案例四: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依照N+1公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所以:

(1)假使孙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10000=240000元。

(2)假使孙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这个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而且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倍: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20000=365000元。

5、案例五: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年限需以2008年1月1日为截点分开计算。

(1)假使周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345000元。

(2)假使周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345000元。(原41.5万元为笔误,特此更正)

6、案例六: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案例,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公司已经为吴某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是为足额缴纳,故吴某不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吴某可以向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足剩余需缴交的差额。

法规:

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7、案例七: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中的“标准”,指的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所以关于违法辞退的计算基数很明确,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接下来关键是确定计算年限,到底计算年限受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12年的限制。

(1)假使郑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0000X22.5X2=450000元。

(2)假使郑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5000X22.5X2=675000元。(完)

原创作品,转载请索取权限。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具体处理:

1、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按照职工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且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需要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补偿金一览表?

1、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的范围: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不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社保扣款、员工福利(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集团公司周年庆发的钱(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承担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在平均工资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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