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民法典与物权法都有物权的规定,但有不同,按哪一部法律执行?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民法典物权法都有物权的规定,但有不同按哪一部法律执行?

现在《民法典》尚未施行,关于物权纠纷应适用《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以后,关于物权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废止,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以《民法典》为准。

物权法第28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二百二十九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 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条主要讲的是物权变动的时间。

民法典婚姻物权编全部内容?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作修改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作修改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 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八条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作修改

第十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未作修改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未作修改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未作修改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未作修改

第十六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未作修改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九条 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1、本解释的适用应当以案件适用民法典为前提,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解释中相关内容予以判定

物权法73条对应的民法典是哪条?

物权法73条对应的民法典是274条。

因,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物权法第275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7125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0:59:50
下一篇 2025年3月29日 11:00:08

相关推荐

  • 双方和平离婚孩子归谁所有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孩子跟谁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归谁 法律分析: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对孩子抚养权归属是没有影响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安排,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当女方提出离婚时,孩子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下,一般判…

    2025年4月2日
    100
  • 精神有问题还可以判刑吗 精神有问题能判刑吗

    为什么精神病不判刑 1、精神病患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被判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法律上,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得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病患者由于疾病影响,可能在认知、情感或意志方面出现障碍,导致他们无法正常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2、法律分析:因为精神病人对外界事物没有正常的认…

    2025年4月2日
    100
  • 办离婚证可以一个人先签字吗 办离婚手续可以一个人去吗

    办离婚证时需要当场签协议吗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事先准备好离婚协议书,打印或手写都可以,并没有统一的要求,签名处较好留白,以便当场签署。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较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以免浪费时间。 办理离婚当天可以领离婚证。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2025年4月2日
    100
  • 遗嘱继承权如何确定 遗嘱继承顺序怎么分

    如果父亲意外死亡,儿子也去世了,孙子有继承权吗? 1、您好,孙子有可能有继承权。如果父亲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办理。 2、法律分析:父母意外去世遗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3、很多人认为,孙子是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但…

    2025年4月2日
    100
  • 遗嘱有法律的效力吗 遗嘱有没有法律效益

    私下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1、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是在受到外界压力、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的影响下形成的,则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障遗嘱的有效性,遗嘱人应当在独立、自主的状态下完成立遗嘱的过程。 2、此外,紧急情况下可使用口头遗嘱,但也须有两人以上见证方有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立嘱,则先前的口头遗嘱将失效。【法律依据】《…

    2025年4月2日
    100
  • 法院不起诉就不用坐牢吗 法院不起诉还有罪吗

    高院不起诉公安处理不判刑吗? 1、公安不起诉一般不会判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2、【法律分析】未立案前主动退款,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判刑。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5年4月2日
    100
  • 离婚3个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的 夫妻离婚三个孩子抚养费一个月的标准是多少?

    离婚3个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1、三个小孩离婚的处理是,一般是一边判两个,或者是一边判一个,对于法院会结合父母的基本情况,以及还有孩子的年龄来进行确定,但如果一方不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三个小孩离婚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三个孩子不会全部判给一方,一般是一边两个,一边一个。 2、离婚时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孩子健康…

    2025年4月2日
    100
  • 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怎么办 终局裁决单位申请撤销法院会多久通知我

    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之后怎么办 1、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解决原先的劳动争议问题。 2、法律分析:中院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对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与诉讼不同,是一裁终局制。但是为了救济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

    2025年4月2日
    100
  • 男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怎么处理离婚孩子 男方没有抚养权不归还孩子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应该怎么处理 1、当离婚后男方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首先,需确定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通常,应当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在准备诉讼材料时,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复印件。 2、离婚后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处理…

    2025年4月2日
    100
  • 法律判孩子抚养权怎么判18岁以下 孩子抚养权到18周岁归谁管

    离婚孩子归谁怎么分配? 1、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对于离婚后孩子归谁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

    2025年4月2日
    100
  • 继承遗产多久后就免除债务了 继承遗产多久后就免除债务了呢

    法院放弃遗产继承多久生效 遗产继承的有效期可以看做是2个月。如果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则视为放弃遗赠。而对于遗嘱、法定继承等,则一般来讲是没有有效期限制的。*,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人民法院对于放弃遗产继承权纠纷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在判决书送达以后的15天之后,如果是二审的判决书的话,二审宣判以后当即就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一…

    2025年4月2日
    100
  • 母亲提出离婚父亲不同意怎么办 母亲执意要离婚怎么办

    父母离婚的法律问题 1、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法: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2、赡养费是子女给父母的。如果你未满18岁,法律上说父母离异后也要给孩子提供抚养费,一般是工资收入的1/3,你所说的教育费是算在这里面的,所以这个费用只是…

    2025年4月2日
    100
  • 如何证明共同财产无法分割 共同财产证明有法律效应吗

    婚姻期间女方继承财产,如何不被男方分走财产? 1、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防止离婚时,另一方分割女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方式是,可以让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不予分割。 2、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公民生前…

    2025年4月2日
    100
  • 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有哪些内容 国家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如何规定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款规定继承开始后,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办理。*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排序依以下顺位进行: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

    2025年4月2日
    100
  • 夫妻买房子死后谁出钱 夫妻买房如果男方死了财产归

    夫妻一方死亡房子归另一方所有吗 1、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的归属情况如下:房产作为婚后财产的处理:房屋是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中的二分之一自动归女方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则作为男方的遗产进行处理。男方遗产的继承:如果男方未留下遗嘱,那么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2、【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去世房产可以立遗嘱归另一方。房产归另一方需要生前立有遗嘱,…

    2025年4月2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