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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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用房最新政策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1、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二、上海经适房申请流程:

1、申请“政策咨询周”结束后,两试点区今日起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申请期限内,两试点区的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属地化”原则受理辖区内市民的申请;考虑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家庭成员充分协商,提交申请材料也需要准备时间,两试点区的市民可以在申请期限内任意一天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核受理申请后,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开展初审、复审工作。初审过程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购房证明》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销售单位有权拒绝向其出售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

7、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有关上海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内容申请经济适用房对象,必须具有上海城镇户口。而且在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要连续满三年,并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要连续满两年可以申请购买上海经适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者等于十五平方米的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公开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

《意见》详细规定了当家庭成员在提出经适房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前、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后等情况下死亡时,应如何继续处理经适房相关事宜。

其中,最为引人注意是,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而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这当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这意味着,父母不能再通过单独以个人名义申请经适房,过世后将其作为不动产遗产留给子女。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政府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这一比例是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的。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仅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

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后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若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产权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经适房。

但无论是回购还是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只能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须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拓展资料: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经上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但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本试行办法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失效,由《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代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20个月,数十次易稿。

上海经济适用房收房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上海2020年有经济适用房申请吗?

有的。

一、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上海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如下:

(一)单身申请人士,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三、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

1、申请登记。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

7、签订合同。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四、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2、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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