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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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

有三控诉,辩护,审判即控辩审。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型法实施的价值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等诉讼参与人。

全球三大主要诉讼构造又称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 混合式 (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诉讼结构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诉讼构造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一方面,日本坚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接触控方除起诉状以外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和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诉讼构造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指导审判程序并在事实与证据调查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实行陪审团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自行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主动调查并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调查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有权不予准许。混合式诉讼构造应当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

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称超职权主义。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称为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削弱了法官的职权主义特色,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称控辩式审判模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是愈来愈突出当事人主义。一国对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等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决定一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再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结构。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而不能说价值直接决定构造。

体现为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实体与程序有四种搭配方式: 实体—实体,如发现被告人自首,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 如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实体—程序,如庭审中被告人声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程序—实体,如1.法院经过审理排除了非法证据,判决被告人无罪,程序制约实体;2.刑事诉讼法设置若干证据规则,为了保障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程序,服务实体。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4.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程序—程序,如一审法院公开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违反了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如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既被发回重审。(违反了公开审判等程序,不一定会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但程序具有独立价值,只要违反了程序,不论实体处理定罪量刑是否正确,都需要承担程序性制裁的后果。)

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程序之于刑法实体的关系,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利,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程序公正(公平正义包括实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效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诉讼效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法治国家。

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问题。

由谁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委。

公安机关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管辖权。

监察法中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方式与《刑事诉讼法》不同。没有拘留逮捕制度,而是使用留置,留置意味着可能会较长时间的关押被调查对象,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侵犯人权,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此外,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证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被调查人可能自杀、逃跑,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委员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立案调查。

取保候审。

监视(护)居住。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

会见需批准的三类:一,贪污贿赂50万元以上。二,危害国家安全,群带性。三,恐怖犯罪。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侦查措施的司法控制。

拘留(剥夺人身自由)、询问、讯问、侦查实验、搜查住所、勘验检查。

出示工作证件。两个人在场。须有见证人。在什么场所?证人的资格及证人保护。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见证人特点:不能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应当将案件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检察院予以协助。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很高,应当对其依法逮捕。检察院有权径行决定逮捕,同时交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逮捕措施。

起诉制度,审查起诉程序,三种不起诉及其救济。

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采取对应的羁押措施。即将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再决定后续如何处理。

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决定逮捕,交公安机关执行。

包括四项: 审判公开原则 , 直接言词原则 (拆分为 直接原则 和 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包括 直接审理原则 , 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就是只亲自参与到诉讼中(亲历性)。言词原则是指口头陈述方式), 辩论原则 和 集中审理原则 。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

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处理方式。

申诉的主体和法定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

再审的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缓限制减刑的程序。

特有原则和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合适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的封存。

社会调查。

适用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适用条件,程序,裁决方式,救济程序。

适用条件,程序,救济,强制医疗措施的定期评估、解除。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立案管辖、交叉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

回避对象,回避程序,回避决定权,回避效力。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效辩护原则,辩护人的资格,法律援助辩护及拒绝辩护,辩护律师及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政治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关联性的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检察院认为是公诉案件,但法院审理认为是告诉才处理的侵占案件,如果检察院不撤诉,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即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的情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范围,国籍,法律适用,概念(狭义、广义),司法协助,引渡。

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全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和解程序:获谅解或可免诉  .搜狐.2012.9.26[引用日期2012-09-26]

2.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失衡及其解决

3.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4.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亮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在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人民陪审员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贪官潜逃境外 法院可开庭审判

“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也要处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管辖)。

修正案草案第二百九十二条提到,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家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案草案明确,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 应重新审理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沈春耀说,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增加被告人死亡可缺席审判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不断完善,有法可依。

来源:北青网

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到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八、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査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九、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7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十、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一、増加一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节: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三、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 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四、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改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毕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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