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贵州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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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科技、民宗、医保、市场监管、税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贵州计生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第五十八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2021年10月贵州省产假规定文件?

贵州省产假多少天2021新标准!

2021年贵州省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贵州省产假天数规定

法定产(休)假天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国家有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2.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3.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二、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受影响吗?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请问贵州省对剖腹产产假增加有规定吗?

剖腹产属于难产,女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国家规定的113天产假(98+15),还可以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的产假奖励,具体奖励各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规定为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021年贵州省人口计生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9月29日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3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父母享受的育儿假。取消生育审批改为登记服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省人民政府采取财政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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