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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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律分析: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2、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3、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劳教人员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就已经被劳教,处罚有的十分严厉。这一制度极容易侵害人权,更违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意义)

劳动教养废止的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二、劳动教养废除原因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

为什么废除劳动教养

十八大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

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

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

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扩展资料:

废除劳动教养引起的反响:

1、任建宇:终于等到这一天

昨晚7点多,记者与任建宇取得了联系。任建宇曾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他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其父任世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开庭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任建宇的劳教决定。

任建宇表示,从获得自由的那一天起,他就一直期盼着劳教制度的废除。从获得自由到劳教制度被最终废除,任建宇整整等了一年零两个月有余,任建宇说,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对劳教制度被废止感到欢欣鼓舞。

在获得自由后,任建宇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但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对于中央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任建宇表示,他将和代理律师联系并商议,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诉。

再有半年或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2、废劳教制度系一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这是个好事情,”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昨晚表示。

王公义称废除劳教是因其有两大问题,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

2000年以前,它是不违法的。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废除劳教制度,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等法律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废除劳教制度。马怀德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教制度在劳教期限方面,时间相对较长,没有与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劳教场所还有监狱化的倾向,不利于被劳教对象改造。

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

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

“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

对于曾经的劳教对象,马怀德建议,可以推行劳教场所社区化,因为社区教育效果最好,可以允许被劳教的对象回家。

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学校化,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特殊的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吸毒人员、因卖淫嫖娼染上性病的人员,可以考虑劳教场所医院化。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

人民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因谁而废除

劳教制度因为唐慧案而废除。从重庆系列劳教案到唐慧案所掀起的讨伐高潮给予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它的反对者们并不意外,“相比其他的改革,这个并不算太难。”

1、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如下: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

2、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mdash;mdash;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3、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

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劳动教养哪一年取消的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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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废除原因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这有一个前提性问题要解决,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不是刑罚?它是“事实上的刑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这一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6日)》为证。这个批复在回答安徽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的请示时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既然劳动教养与刑期可以折抵,而且“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可知,劳动教养就是刑罚,而且它比管制刑还要重。实际上,劳动教养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重。有期徒刑可以判处几个月,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呢?原来的劳动教养没有期限,相当于无期徒刑,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所有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一条:劳动教养最低期限是一年!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是把它当作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惩罚形式设计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理应“轻于”刑罚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刑罚,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

(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为什么废除劳教制度

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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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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