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一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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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物权法草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这是因为,(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

第一,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第二,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制度的基础。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草案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全文解读

您好,《物权法》共247条,要全文解读在此怎么能讲完呢?现将前四条解读一下供参考,同时你也可看出在此是无法全部讲解完的,在百度知道中解答问题不能超过一万字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文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

3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_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物的利用是我们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问,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此外.还有两个有关的问题需要说明:

1.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有人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建议法名改为“财产权法”,或者改为“财产所有权法”。这里要说明的是,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继承权主要是由继承法规范的。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从所有权方面讲又比“物权”内涵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因此,本法的名称不宜称作“财产权法”或者“财产所有权法”,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2.关于物权主体。本条第3款和第l条将物权的主体表述为“权利人”。对于如何表述物权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这一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卜的规定也不一致。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基本上有两类,一是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如第l条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规定的“权利人”。二是根据有关章节和具体规定的内容相应地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单位”、“个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等。现实生活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是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影响将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对民事主体作出统一规定。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8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我国的物权法要突出保护公有制。有人认为,物权法属于私法,要突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曲个“毫不动摇”的精神。凼此.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资料的配置主要靠计划与调拨来完成。所有制较为单一,只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然有小规模消费市场的存在.但形不成生产资料大市场,因此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要相应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发展经济的文明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创造高效率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

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规定,10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平等保护为民法应有之义,不需单独作为一个原则作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

●条文解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问因物的归届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那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在经济法、行政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还需要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权利入的物权”,这是由于本条是从所有制的角度对物权主体分类规定平等保护原则的,尚有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因此规定了“其他权利人”。

关于物权法草案:赃物是否一追到底

在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赃物都是一追到底。有人认为,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对于买受人不公平。因此,物权法草案现在规定,如果是在公开市场或通过拍卖得到的赃物,就给予一定的保护。对此,有人提出,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购买赃物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稳定。那么—— 网开一面不会纵容购买赃物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晓阳 笔者认为,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规定本身不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更不会对社会伦理和社会稳定形成负面影响。 首先,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规定是利益保护权衡选择的结果。如果立法者从维护高度稳定的秩序出发,自然更多地倾向于维护原所有者的权益;如果立法者着眼于维护交易安全,则更多地会侧重于维护买受人的权益。其次,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表述是对“民事服从刑事”原则的修正。实践中,“民事服从刑事”的原则根深蒂固。在传统的观念中,“追赃”是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民事行为,依此逻辑,“民事”要服从“刑事”,“善意取得”要服从于“追赃”。应当说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绝对化;再次,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表述是对原有司法规则的升格。全面地考察司法规则和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发现在“一追到底”与“网开一面”始终存在冲突和摇摆。一方面,“一追到底”作为基本原则理应坚持,另一方面,在“两高”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或联合文件中,已经包含了肯定善意取得的内容。因而,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表述,只是由司法解释性规则升格为基本法条。最后,“彻底追赃”总体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就刑事司法的总体而言,彻底追赃尚存在相当的困难。 此外,正确适用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规定,不会导致对购买赃物行为的纵容,社会伦理和社会稳定也不会因此遭受损害。全力追赃仍是一项基本司法要求,对原所有者的权益保护仍是一个基本关注点,善意取得是例外,在追赃司法实践中涉及面较窄。在立法层面上,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例外情形是拍卖和从公共市场取得,特别强调“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条件。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面前,买受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意识到交易风险,让其承受买赃的损失,显失公平。“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违规买赃再转手卖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伴随司法实践,需要“两高”的司法解释,予网开的“一面”以更明确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层面上,赃款赃物具有证据价值,全力追赃体现执法为民精神。物权法草案的此种规定,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追赃的原则和要求,相反需要我们以更严格的精神更深入地追赃。 严格规定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符启林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该制度,否则不利于保护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赃物作为商品的角度讲,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从民法理论上讲,所有权属于静的安全,交易安全属于动的安全,前者旨在保护原所有人的权利,后者则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在无权处分财产中,这两种安全往往会发生冲突。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广泛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市场上交易的商品进行逐一调查,往往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动产,而在交易后,由于无权处分行为致使交易无效,并使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交换活动时,会担心买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还,从而造成当事人存有顾虑,不敢轻易交易,不利于商品流转,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反之,如果承认善意买受人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则交易当事人就不必为交易的安全担忧,从而能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理,在复杂的交易活动中,要求一般交易者判断让与人是否有权处分已是不易,要求他们判断交易标的是否是赃物则更不现实,要求他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也是不公平的。尽管赃物不是依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被他人占有的,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该商品与其他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脱离占有的物并无不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取得制度不利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完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才能维护商品经济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要兼顾静态安全,应在立法中对赃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严格规制,以达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保护的平衡。 读者发言赃物应该一追到底 汪家阔(河南信阳) 彻底追赃有利于保护刑事受害人的权益,在我国市场交易秩序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不彻底追赃,极有可能引起鼓励销赃的恶果。 李宝乾(北京科技大学) 因为赃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对于受害人和司法机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不允许一追到底的话,这对于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另外,赃物也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有时甚至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因此,对于赃物应该一追到底。 刘志华(江苏南通) 如果要在追缴赃物时适用“善意取得”理论,就必须有完善的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否则就很有可能导致有些人利用“善意取得”进行赃物交易,使非法利益正当化。而我国目前的“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却不完善,所以不要轻易否定一追到底的做法。 赃物不能一追到底 胡传仁(河南潢川) 首先,我国虽没有专门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但从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可看出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其次,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而忽视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此举不仅破坏了交易的安全,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容易出现违法办案、执法不公的情形,影响警民关系。 张贵才(山东费县) 只要是善意依法取得的财产,无论财产先前的性质如何,都应当平等保护。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以维护自身权益,没有必要在已经通过合法形式进行交易的“赃物”问题上纠缠不休。 胡伟(江西乐安) 财物被盗、抢,不能及时追回归还给所有权人,从某方面说明了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有关国家机关办案效率不高。因此,国家应对被盗、抢的财物的公民给予一定的救济,而不应对善意取得的财物一追到底。 夏思扬(重庆綦江) 笔者认为,对于善意取得的普通赃物或种类物不能一追到底。但是,对于特定物或特别物,如结婚纪念物、信物、祖传珍宝等等,只要被害人提出要一追到底的,就要追回。

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一审稿全文)

《物权法》草案现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法》草案没有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必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只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确定的生效日期到来时才发生效力。《物权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四次审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多,原打算提请2006年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后来流产了,据权威人士所讲,要由明年也就是2007年3月份的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所以物权法至早要到明年才会开始生效。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更好保护你我财产权利

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从现行物权法修改而来的物权编草案,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物权法律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一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并不需要对物权法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改,而应该在保持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基本规则不变的情况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说。

专家普遍认为,物权编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这样的立法方式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效。

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如何破解小区业主维权难?居住权制度如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编草案均作出了回应。

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草案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沈春耀表示,这一制度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作出原则性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物权编草案时表示,草案较好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

让公民财产得到更好保护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据了解,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广集民意、凝聚民智,让草案更接地气、具实效。

从立法机关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意见,到赴地方调研了解实际情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到草案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编纂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对于业主权利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提出,关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赋予相关业主申请权利。

对于居住权制度,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

专家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草案已日渐成熟,但仍有提升空间。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你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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