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我国《民法典》 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这种情况是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的;而诉讼离婚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代理离婚案件诉讼事宜,但案件开庭时,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应当到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采取调解措施,力求促使夫妻双方达成和解。
若调解未能奏效,且确有感情破裂的情况,法院将依法准予离婚。
而在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经过调解无果时,法院将判决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若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与他人同居,调解未能解决矛盾,法院将考虑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且调解未见成效,法院将审慎判决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经过多次调解仍未有改善,法院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调解未能重归于好,法院将依法考虑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其他严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慎裁决,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这些法定情形为离婚的法律依据,确保在夫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时,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离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夫妻双方分居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一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责任则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离婚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便于双方当事人参与案件,并使裁判更具公正性。法律对于离婚程序的明确规定既尊重了原告的选择权,也在被告无明确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离婚案件的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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