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如果未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还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如何处罚改变国有林地用途
擅自改变林用地用途的,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什么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 毁林开垦行为即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死亡等到情形建设用地的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
对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何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擅自开垦林地,是指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将林地变为耕地等其他农用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将林地改变成为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占用林地、森林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将林地改为宅基地的情况。而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也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法律依据不同:
擅自开垦林地处罚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法律依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
3、处罚的结果不同:
擅自开垦林地:适用森林法44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第2款的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范围: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范围的,都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参考资料: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多少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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