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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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

(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每年审验一次,严禁无证经营。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通畅;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有适应需要的安全标志、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使用音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按照场所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核定人员容量;

(六)根据场所的经营范围和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公共娱乐场所应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六条 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办法,合法经营;

(二)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禁止进行色情活动以及为色情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禁止为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

(七)对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登记造册并告示招领,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按拾遗物送交公安机关。对违禁品、可疑物品,应立即送交或报告公安机关。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第八条 在公共娱乐场所举办下列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要按市有关规定报批,且主办单位应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5日内给予答复:

(一)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及本市跨区域的大型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室内大型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大型活动。

对符合规定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公安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九条 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三)严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色情活动;

(五)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严禁故意拥挤、抛掷物品、倒卖票证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21)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游乐宫(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厅(室)、曲艺社、音乐茶社(座)、音乐酒吧、台球室、体育馆(场)、游泳池(馆)、汽枪房、旱冰场、溜冰场、博物馆、展览馆(棚)、公园、风景游览区、临时或季节性的演出点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保组织或设治保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部门(科、股)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必须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职工的治安岗位责任制。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及人民群众娱乐活动的安全。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组织和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不得举办、播放、展出内容反动和宣扬淫秽、恐怖、封建迷信思想的文艺演出、录像及出版物。第二章 开业的安全检查及其审批程序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房屋结构鉴定书(电子、电动机器使用安全鉴定书)及经营申请书,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设施及治安、防火审查、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治安登记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凭《治安登记证》予以审批和发放《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补办《治安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第七条 扩建、改建、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前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第八条 停业、歇业或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共娱乐场所,须报原公安审查机关备案,并缴回或变更《治安登记证》。第三章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设施标准第九条 场所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容纳人数不超过八十人的,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容纳人数不超过二千人的,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二百五十人;容纳人数为二千至六千人的,其超过二千人的部分,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四百人;容纳人数超过六千人的场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 观众厅内的纵横疏散通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一百人不少于零点六米计算,但最小通道宽度不少于一米。横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二十排,纵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十八个,前后排座席的排距不少于九十厘米时可增至五十个。第十一条 观众厅的出入口、太平门不得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一点四米,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容纳人数不足八百人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一点五米之内设置台阶,容纳八百人以上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三米之内设置台阶。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要装置自动门闩。疏散楼梯、太平门应设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疏散门要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少于一点一米。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三米。第十二条 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观众厅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过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少于下表的规定计算:

 安全出口的宽度指标表

宽度指标米/百人

观众厅座位  ≤1200  1201-2000 2001-6000

(〉2000人部分)

耐火等级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 一、二级

门和通道平坡地面0.65 0.850.65 0.60

门和通道阶梯式地面 0.80 1.000.80 0.65

楼 梯 0.80 1.000.80 0.65

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开展正常的娱乐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从事营业性文娱、游乐(艺)和体育等群众性活动的下列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影剧院、录像放映点;

(二)舞厅、咖啡馆、音乐厅(茶座)、夜总会、酒吧、沙龙;

(三)游乐(艺)场、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公园;

(四)体育馆(场)、游泳池、溜冰场;

(五)其他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体育、城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第四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固定专人管理,积极维护好治安秩序,依法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发给合格证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兼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单位报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六条 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临时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或其他娱乐活动时,举办(主办)单位应提前十天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安全保卫方案,向县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开办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和场所总容量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疏散通道畅通;

(四)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急措施;

(五)有与娱乐场所活动性质、规模和治安情况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人员容量售票,合理安排好场次;

(二)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应适当,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严禁内容反动、淫秽、荒诞等有损人们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五)任何舞厅(场),均不准雇佣或专设舞伴。未经批准,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外宾;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一般不得接待内宾。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部门,有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发生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都要在采取应急措施保护、抢救受害、受伤人员的同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

(七)设立免费携带物品寄存和拾物招领处。招领期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拾物,应交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参加娱乐活动的公民,应严格遵守场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一)讲文明、讲礼貌、爱护场内设施和财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活动;

(二)自觉遵守场所内纪律,维护活动秩序;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四)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接受治安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服从治安保卫人员指挥。第十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勤,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办理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手续,发给合格证时,可收取必须费用。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公安部门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调查处理。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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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欠钱不还的法律新规定? 通常情况下,2021年欠钱不还的新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起算。但是如果债权人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起超过二十年的,那么法院不会再保护其合法权利,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1年2月6日-欠债不还事指债务人未…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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