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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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生活费剔除五险一金吗?

《广东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生活费剔除五险一金。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但也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所以员工不提供劳动,企业也无需支付工资,是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80%的生活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自离扣钱合法吗

1、不合法。

2、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但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

针对企业无故扣除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企业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19年广东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

 我省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草案强化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在建设领域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下面是关于这部条例的最新解读。

——建筑业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 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

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1至9月,广东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 54.74%。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草案还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销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落实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情形之一进行审查,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实行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后约定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将工资发放从工程款债务中剥离出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而达到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目的。

若业主方未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方拖欠工资,如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草案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逾期须加付50%以上赔偿金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解释说,现有的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导致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2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停工停产工资也有保障 进一步明确欠薪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目前,用人单位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规定,并不能界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虽未届满,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相应工资,或者明确拒绝支付相应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表示,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迅速介入,及时处置,不坐等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处置。对欠薪涉嫌犯罪的,也能够确保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漏洞而逃避刑事责任制裁,更好地维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被欠薪劳动者实施应急救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完全具有法律效应,合法企业也是这样做的,特别在深圳执行最好。必须支付80%的基本生活费。

劳动合同里面的工资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乙方 试用期工资 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2)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 加班 的,应按《 劳动法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的规定支付 加班工资 ,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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