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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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概念】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主要特征】①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补偿;②行政补偿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补偿;③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对财产损失的补偿,但有时也对征用人力等给予补偿。

【行政补偿责任构成条件】①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行为是合法的或无过错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故意或过失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引起的是行政赔偿,而不是行政补偿;②国家承担补偿责任要以法律规定为前提;③受到损害的必须是无法定义务而作出特别牺牲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进行行政补偿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补偿的原则,一是相应补偿原则,即对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相应补偿;二是补偿直接物质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应限于直接的损失,如果没有直接损失,国家不承担行政补偿责任,同时,合法行使职权从理论上说不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国家承担补偿责任应当是物质损失。

【行政补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补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补偿:①土地征用,即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②军事征调,即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③公用征收,即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④紧急征调,即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处理地震、防洪等临时性、突发性的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或组织的财物或人力,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⑤公务合作行为,即公民或组织协助公安等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而造成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

【行政补偿方式】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此外,还可以采取支付实物或恢复原状等方式予以补偿。

【行政补偿标准】由于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内容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也不尽一致,具体由单行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行政补偿程序】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对补偿程序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有少量涉及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作了规定。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征用的补偿程序为:①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②办理补偿登记;③公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④组织实施;⑤争议的解决。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案例?

首先,行政赔偿不等于行政补偿。

1. 从概念上来说,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 从法律依据上看,行政赔偿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补偿依据的则是具体单行部门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与此同时,《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继问世。分别对征用草原、水面、滩涂、集体矿山企业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3. 从原则内涵来看,行政赔偿含有惩罚的性质。行政补偿依据的是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如果允许将行政赔偿等同于行政补偿,不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违法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赔偿责任。一方面会很大程度的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还击溃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信心。

其次,行政赔偿的标准应当依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作出时的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在陈山河与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行监字第14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陈山河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人中房公司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山河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山河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山河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该判决确定了因行政机关过错致使被征收人遭受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为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各级法院应当参照该典型案例精神予以裁判。

4. 对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原告屋内物品损失殆尽而无法举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原因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不同、依据不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4、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补偿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一是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五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行政补偿名词解释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使行政职权而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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