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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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多年来我国立法上没有完整的陪审员选任和履行职责的细化规定,实践中法院不重视陪审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基本“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成为审判席上的摆设。不管是公众、法院还是人民陪审员自己,都没把陪审员当成真正的裁判者,人民陪审员自身也因缺乏对陪审制度、职责的正确认识和公众的认可,欠缺履职底气和自信,无法真正履行职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层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决定》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计划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人,提高基层群众比例,扩大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至2014年5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已激增到了12.7万人。大量增加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各行各业各个阶层代表,跨越各年龄段各文化层次。新任陪审员如何履行陪审职责,参与审理案件,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重点内容,也是新任陪审员履职的最大心理顾虑。针对新任陪审员的人员结构、任职要求以及履职顾虑,笔者以民事审判工作为例,从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陪审员的职业定位、民事陪审技巧等三方面谈谈新任人民陪审员如何履行参审陪审职责。

一、增强陪审制度自信——陪审制度是“自由权利的堡垒”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把一部分司法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们得以分享司法审判权”,而“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其价值之二是陪审员从公民中随机选择产生,他们有着不同的民族、性别、年龄、学历和社会背景,从而使陪审员能够超越各方面的偏见和限制,摒弃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思维,让裁判的结果更贴近社情民意,符合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伦理道德标准。其价值之三是通过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有效防止法官的独断与专横,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朽。作为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必须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从思想上对陪审制度充满自信,才能坚守制度、履行职责。

二、增强陪审职业自信——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当前,造成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判” 的局面很大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定位不准确,缺乏职业自信和履职底气。很多陪审员认为 “陪审”就是陪法官审,于是开庭时不敢发问,合议时不敢表态,非常认真地“陪”法官开庭,“陪”法官审案,“陪”的功能被放大,“审”的功能被忽略,无法真正发挥陪审员的裁判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厘清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对陪审员进行准确的职业定位,才能增强陪审员的职业自信,使其理直气壮地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1、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陪审员虽不穿法袍,但在陪审案件时,享有法官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陪审员的职务权力。新修改的《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义务”。《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据此,陪审员有权参加审判活动;有权审阅所陪审的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参与案件调解;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陪审员在陪审中也要履行参与审判的职责,并有依法回避的义务,还要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因此,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样掌握着“裁判是非”的大权,一样能发挥 “定纷止争”的作用,是“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

2、陪审员可以作为法官的互补,发挥法官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1)陪审员能更好促成调解。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与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是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陪审员作为民众代表,直接参与案件调解,更容易消除群众对法官的戒备,拉近群众距离,容易被群众接受,促成调解。据统计,自2005年《决定》颁布实施以来,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调解结案。可见,陪审员参审后对案件调解工作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2)陪审员能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对法律知识虽驾轻就熟,但不可能全方位掌握各种知识。在一些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案件中,如果由具有该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审,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事故案件中,由医生陪审员参审,对医疗专业术语的掌握以及事实的认定、责任的判断更权威。在假化肥农药或涉农案件中,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技术员作为陪审员,能更好地查明案情。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有网络专家参审,法官也不会对这些复杂的网络术语挠头。这种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法官作出更精准的事实判断。

(3)陪审员能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

展,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密切频繁,问题矛盾频发,表现在司法领域是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工作量逐年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陪审员对司法审判的参与,特别是陪审员人数的倍增,相当于在法官编制之外又增加了大量的“法官”。这些“不在编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缓解了法官人手不足的压力。在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有些法院开拓性地将一些庭前工作如送达传票、主持庭前调解、参与执行调解和涉讼信访等工作交给一些时间保证的陪审员来做,一方面使陪审员提前介入案件,更熟悉和了解案情,另一方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达到双赢的效果。

(4)陪审员能更好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腐朽。在当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不高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对司法运行过程不了解,或者说司法公开力度不够,民众对司法仍然充满着神秘,容易对司法运行过程提出质疑或怀疑。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使民众成为司法裁判者,近距离接触司法,身临其境感受司法,有助于民众了解和监督司法的运行程序,打破司法的神秘性,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能有效防止和消除司法腐朽。

因此,不管是在制度设置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员都在司法体系和司法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审员这支不断壮大的编外法官队伍,正在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审判任务,发挥着更多的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据统计,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仅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由于法官员额的减少,大量的案件将采用陪审制审理,陪审员制度将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将成为法官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此意义上,作为新任的人民陪审员,应该为自己能担当起法官职责,参与司法审判而感到自豪。

三、增强陪审能力自信——提高陪审员的陪审技能

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司法“平民”化,将普通人的看法和意见融入案件的裁决之中,消除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习以为常的职业偏见,真正体现司法民主。但陪审员的“平民化”并不意味着陪审员不需要学习陪审技能。与美国的陪审团不同,美国的陪审团只需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不需对法律适用作出决定,因此无需对陪审团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陪审技能培训。而我国的’陪审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还和法官一样对法律适用作出决定,因此,人民陪审员虽然不需要像法官一样具备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但应了解一般的法律常识特别是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掌握一定参审技能。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要想更好履职,就要学习和提高陪审技能,增强陪审能力自信。以民事审判为例,新任陪审员在履职中应注意以下环节:

1、庭前阅卷,做好阅卷笔记

案卷是诉讼的纸质载体,是当事人纠纷的物化体现,有原告的诉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辩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能比较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作为审判者,不管是法官还是陪审员,应养成庭前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通过看卷,才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只有庭前阅了卷,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发问,也才能快速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所以,庭前阅卷是做好陪审工作的第一步。

2、参与庭审,敢于发问

庭审是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平台。在庭审中,陪审员主要参与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如何发问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是发问时要目视被问方,以示尊重;发问者的情绪要平和、稳重,不急不躁;问话的用语要文明礼貌,用词要客观中立,不能带有明显的个人感情色彩,避免引起当事人产生法官可能偏袒一方的怀疑。二是根据诉的性质确定发问的主线或者方向。如合同之诉,要围绕着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等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侵权之诉,要围绕着侵权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后果等事实问题进行发问,一般不宜直接对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发问。三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发问或者按不同的事件分类发问。双方对事件的发生有争议或者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存在矛盾的,要对双方陈述的矛盾之处进行追问。

3、参与合议,主动发表陪审意见

参与合议是陪审工作的最后一环节,也是具有决定性的一环节。在合议中,应由人民陪审员先发言,法官后发言,避免人民陪审员受法官对案件判断的干扰或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使合议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反映陪审员对案件的真实判断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合议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对证据的确认,归纳和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适用法律,并对各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形成裁判。

(1)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证据

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社会经验个人阅历都很丰富,但分析判断案情也不能光靠经验凭感觉,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对裁判者来说,对案情的判断主要来源于证据,在对证据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还原出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法律事实能否更接近客观事实的关键环节。对证据认证,首先要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备三性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对真实性的判断主要是看是否是原物或原件,如果是客观真实存在的原物或原件,即可认定真实性。至于原物或原件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属于证明内容问题,不影响对证据真实性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所存在的关联程度,主要判断是否来源于案件本身,或者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一定程度的证明作用或者存在某些特定的联系。如借贷纠纷,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材料就是关联性证据,如借条(收条)、转款凭证、在场证人证言、借款抵押物凭证等等均与借贷事实有关联性,但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财产情况如房产登记、资金使用情况等一般不是案件的待证事实,这些材料均与借贷案件没有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形式存在的证据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证据均可认定为合法存在或合法取得的证据。通过以上第一步筛选确认后,具备三性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时将进入第二层面的认证,即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认定,并根据证据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确认案件事实。

(2)选择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

通过以上对证据材料的甄别、判断、确认,据此形成了案件

事实,并依据案件事实区分责任,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作出裁决。选择适用法律是复杂的思辨考量过程,主要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自信应来自对这一制度的全面了解、对这份职业的自豪和热爱以及对履职技能的娴熟掌握和运用。作为人民陪审员,要胜任陪审工作,只能加强学习,修炼内功,不断提高参审技巧,才能摆脱“聋子”“哑巴”陪审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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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作用?什么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下:

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

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3、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4、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6、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待遇?

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陪审员的职责是什么

陪审员的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拓展资料:

陪审员:作为审理案件的陪审,辅助法庭工作。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有的也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有时也单独调解简易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职责(人民陪审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都包括什么?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2、保守审判秘密。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陪审员职责很大,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除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外,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屡屡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为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2015年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行改革试点后,将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参考资料:

人民网——人民陪审员是干啥的

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新华网——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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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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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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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民法典儿媳妇要养公婆吗(新民法典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么)

    民法典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有赡养义务的是子女。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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