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律师咨询(天津房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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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咨询武汉房产纠纷律师以及怎么做?

一、武汉房产纠纷律师的基本描述 武汉哪个房产分割纠纷律师比较知名房屋买卖违约/房屋搬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 购房 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按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依照规定签订 土地转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 土地出让金 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 二、武汉房产纠纷律师应怎样处理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反,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由于在法学理论中,把 定金合同 等 担保合同 作为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5条也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而订立房认购书的目的又是为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上 商品房认购书 中常有 定金 条款,所以不少人以为房屋预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理由有两点:商品房认购书具有独立性,并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三、武汉房产纠纷律师其他内容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身边发生纠纷事件时,例如本文所述的房产纠纷的武汉房产纠纷律师,我们一定要尽快找到合适的律师来替自己辩护,这么做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维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相当于给自己提供一定的保障

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费是:(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房屋律师咨询(天津房屋律师咨询)

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补偿对象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拆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以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遇到房屋买卖纠纷,想找律师咨询一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2015年12月21日过户,并且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及中介服务费。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原被告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却一再拖延,使无法办理网签手续。由于被告原因,原告提出办理网签的同时当面交易,网签时原告可立即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但被告仍拒不网签。被告已构成违约,现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及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被告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一千万元进行网签,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万元进行网签,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网签。原告为了避税,在让被告签订阴阳合同,被告认为要承担法律风险。不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去签订网签合同。

二、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中介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区627号,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四百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过户当天支付购房款五百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手续;被告应当在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一千万元,房屋净价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净价交易。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于签订合同当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万元。付款后中介机构北京林家房地产公司安排双方办网签,原告准备齐相关资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网签合同上载明的房屋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不同意按照该价款签订网签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汇款四百万元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原告李琳琳与被告胡丽静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原告李琳琳给付被告胡丽静剩余购房款五百五十万元。

3、被告胡丽静于按照一千万元的房价款配合原告李琳琳办理过户手续。

4、驳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签署的房价为一千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净价款为四百五十万元的补充协议,是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的,该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拒绝按照四百五十万元的房价进行网签,只同意按照一千万元的价格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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