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辱母案例分析(于欢辱母案例看法)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法律告诉你什么是正当防卫

这两天“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刷屏了,关于情理与法理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合乎情理而不合乎法理,是这个案件的典型特点。法院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而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引爆了舆论,于欢从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沦为阶下囚,这在人们的意料之外,那什么是正当防卫呢?看一看法律专家的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挑拨防卫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Instigationof Defense),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时的于欢母子似乎确实没有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毕竟还要还帐,催债人不会致人于死地,否则钱就更难要回来了。但是这十一个催债人毕竟是黑社会,黑社会的手段谁清楚,所以当时于欢估计考虑到他和母亲处境危险,才拿水果刀抵抗的。

而且促使他这样做的更多的来自于这些人的侮辱,使得于欢难以控制情绪而导致了这样的后果,但法律没有考虑这一点,法律没有考虑到人的情绪对他行为的影响。

但愿法律与道德同轨,但愿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

于欢辱母案例分析(于欢辱母案例看法)

“辱母杀人”案件的细节是什么?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

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到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下。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舆论

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想到的。

“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

写下这话的,是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他的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不少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也是“只能去杀人”。相比这种无奈的表达,一名网民在读完新闻后,写下了这样的文章——《当他的鸡鸡蹭到你母亲脸上时,你会不会怒起杀凶?》。

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子,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亲被极端方式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就离开时,是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身处其中,手头碰巧有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恕。”一名网友写下了这样直白的话,并得到了数以万计的点赞。

法院的判决,更是触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更多人则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闪而过,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为重要转折点,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但未解释,为何屋里关着人,他们要先到院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解除于欢母子被有黑社会性质的催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纵的嫌疑,这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方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毫无作为,让杜志浩们看上去肆无忌惮,原来连警察也奈何不了他们。或许,正是这个草率至极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绝望,也更加气愤。

案件显示,于欢杀人的时机,恰恰是在经受了母亲的奇耻大辱、警察丢下一句话离开之后的几分钟内。无疑,警察的过错,或者警察的过失,成为了杀人导火线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讨债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不闻不问,也就是渎职,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

上诉

于欢已提出上诉。其上诉代理人、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同时,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执法方式,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救济无望的被告人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的正当防卫要求,只不过“超过必要限度”。

实际上,一审判决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苏银霞被催债,是因为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佣者吴学占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后17万欠款,实在还不起了。从法律上来说,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径是突破人伦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绝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公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

再次,长期以来大众对警方表现的失望,一并裹挟到了本案中。当于欢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时,他们内心是期待警方帮助他们脱困的,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察既没有带走杜志浩们调查,又没有将于欢母子解困,其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间是否构成因果联系,一审法院选择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来看,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一个自我的防卫,也是一个为母亲的防卫。

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未来

二审怎么判?我们不便揣测。

因为,审判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种观点认为,在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下,二审极有可能改判。说不定,此刻相关法院就在加班加点,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我们不赞同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刑事个案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里,有关于欢刺杀辱母者的上亿条评论,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一个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以及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存在的落差,我们只想说,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

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山东辱母案事发细节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亲讨债的人。这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其母亲和于欢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姑妈回忆

目睹侮辱妈妈 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你看到了什么啊?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 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 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3)

苏银霞:女企业家,债权人。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人。杜志浩:11名催债人领头。除了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把生殖器刺向了她的脸。被刺死。于欢:苏银霞的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杀害催债人杜志浩。杜志浩:催债人,他的家居住在冠县,四个娃娃是两对双胞胎。第一对是双胞胎,第二对是龙凤胎。苏银霞女士四五岁,儿子20多岁。小编相信,无论谁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侵犯,都会采取行动。苏银霞女士创办的企业简介如下: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济邯高速(青兰高速)冠县出口南方500米,占地120亩,注册资金音500万元,现有职工20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6人,自主设计开发人员10人。山东源大集钢贸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开发区钢管城,集钢材采购、铸造、锻造、营销销售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各种规格、各类型型圆钢,在中国轴承锻造一镇清水镇设有研发中心。主要经销以制造各种型号的无缝钢管。轴承钢材。主要销售原子弹材料。产品。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生产锻打轴承钢、锻造各种规格减速机用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环锻件。在公司的艰苦创业和雨露风程中,本着“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我们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把山东源大铸造成一家多元化的大型钢铁贸易企业!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主要指的是高利贷讨债者强行索要钱财,当众侮辱余欢的母亲,然后余欢对讨债者进行了误杀!这起案件在网络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很多网民的观点大为相同,都支持于欢。

于欢杀人案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主要是说在讨债者进入于欢母子的房屋进行强行讨债,而且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对其母亲进行了侮辱,而且还对其母亲进行殴打,同时对于欢也进行一定的殴打和侮辱,因此非常气愤的于欢便拿起了旁边的水果刀,刺向了其中的一个人,并且致这个人死亡,最后一审判决判决于欢死亡!

一审判决

当时这起案件轰动了全世界,因为这起案件是一起非常暴力的,恐怖的,殴打型性质的黑社会案件,而且与放高利贷有直接关系,而且还反映了社会的一个问题,很多企业在濒临倒闭的时候,可能都通过不同的手段去欠债,而欠债的结果就是受到这些高利贷的威胁!这时将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伤害,的一审判决是否公平,也取决于各方面的舆论和各方面的证据。

暴力催收

一审判决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但是由于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以及当时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他人进行攻击,因此后来社会各界反响巨大,因此迫于网络压力和道德方面的压力,法律最后改判认为于欢有一定的正当防卫以及正当意义上的反抗行为,因此从轻处罚!

4·14聊城于欢案:你们怎么看待被逼成为杀人犯的“辱母案”的当事人于欢?

在这个案子中,被害方再对于欢以及他母亲实施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的过程中,人多势众,而被告人只是一对母子,之前他们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 这些行为随时可以升级,威胁着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于欢拔刀自卫是对的,但是,他的拔刀自卫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后果,这个结果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

对本案的量刑建议,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15093.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7日 22:34:06
下一篇 2025年3月17日 22:34:22

相关推荐

  • 误判死刑案例(错判死刑的案例)

    在国外死刑犯误判几率特别大,到底是怎么回事? 个人观点,如果您所指的国外是指一些西方国家,尤指英美法系,那么这里死刑错判的原因应该有以下两点: 1.普世理念: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强调人权至上,因此其所实施的法治理念是“疑罪从无”,即刑事诉讼中,在检察院所持有证据不充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确实、清楚的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但这种司法…

    2025年3月17日
    200
  • 法律案例(法律案例视频观后感)

    关于法治的经典事例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 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炒房(炒房判刑案例)

    房子不能过户,公正处有效吗 房产证公证不过户没有法律效应,公证只是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时选择房屋公证,而不直接过户的行为,通常是想少交营业税,还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 一般希望做公证的多数是房屋中介、炒房者或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278条在线观看,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民法典278条的案例? 近日,成都地区首例“电梯加装”相邻关系纠纷案宣判,小区高层住户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一楼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加装电梯为何不需要所有人同意,而受损者利益也应给予考虑。这是因为加装电梯是众益项目,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项目。政府推动实事工程,对每部电梯进行补贴,属于给付行政,但并不因此使其具有“公共利益优先”性质,仍然必须在业主协商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最新)

    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1 15×20%=3万 2、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

    2025年3月17日
    200
  • 什么是钓鱼执法(什么是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扩展资料: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典型案例学习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 告对手重扣球“不讲究”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信息,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 庭审现场 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三农(民法典三农问题案例)

    民法典的颁布与三农工作有哪些联系? 民法典的颁布和三农工作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能够很好的保护农民的利益和权利。 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女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本人重病,子女有车,和子女已分户可以申请低保吗? 按照原则是不可以的,但在现实当中,这种情况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 作为儿女是有赡养义务的,儿女条件好,有房子有车,可以节省一些补给老人,不至于让重…

    2025年3月17日
    200
  •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法学案例分析法)

    法律案例及分析 吴某诉朱某、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案例总结婚姻,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电话诈骗案例(疫情流调电话诈骗案例)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以电信通讯技术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传递具有欺诈性内容的信息骗取民众财物的一种非接触式诈骗犯罪。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电信诈骗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1 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冒充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给承德市居民高某打电话,称高某已办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且该卡已透支消费,并以报警…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触电身亡赔偿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小芳、杜爱有、汪翠兰、杜月乔、刘杭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普文镇中心小学、刘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芳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奇薇、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景洪供电局的法定代表人徐锐及委…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玉溪民法典(玉溪民法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农村拆老房子不批是不是归公?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农村拆老房子不批是不是归公? 民法典就要实施了,国家有规定,个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徇私枉法,把个人财产在没有任何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充公! 云南玉溪5死1伤交通事故初查结果公布,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应该是货车司机负责,因为事故是李某驾驶的大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追尾其他车辆所致。 …

    2025年3月17日
    200
  • 政治民法典案例民法典第94条案例

    民法典第94条案例?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法律案例小故事(法律案例小故事简短)

    十个法律小故事 十个法律小故事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一年前,上海某机械厂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周不肯,…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