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不给交社保怎么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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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 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 以支付 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 护理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 伤残等级 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 扶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 精神损害 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 罚金 、追缴、 没收财产 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有着具体的实际应用,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的保障,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还是应该积极的践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赔偿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三节 赔偿程序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的规定包括哪些?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 刑事赔偿 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 逮捕 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 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 证据 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六条 数罪并罚 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 罪名 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 羁押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 。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 继承权 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一审 判决有罪, 二审 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 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 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 司法鉴定人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八条 受害的公民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第十九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 侵权行为 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 工资 标准计算人身自由 赔偿金 。 在现实生活当中,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律当中,还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就规定了具体的赔偿的范围,比如说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是没有罪的,那么就应当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赔偿法(不给交社保怎么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是什么?

一、 国家赔偿法 的概念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就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 侵权行为 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 法规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主要特征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 赔偿金 ,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标准 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 刑事赔偿 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综上所述,公民在平等的对象之间如果存在损害的事实就直接用正常的法律维权途径就可以解决矛盾的,但是因为在国家侵害的事件中往往都是因为地位不对等而导致公民无法直接获得赔偿,此时就需要法院出面用诉讼的形式来启动赔偿的流程。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四、其他赔偿方式。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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