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偿救援机制有偿和无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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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和无偿区别

第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第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第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第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

消防救援是有偿救援吗?

不是,消防单位各种支出由财政负责。但是对于事故存在责任的当事人,救援机构有权对其处罚,所以你也不要以为所有救援都是免费的。

如何看待多位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探险旅游遇险救援是否该有偿?

谢邀!很有必要立法,也必须有偿救援。一是这样可以拦截部分没实力没资质的人去组织和实施非法野外探险类活动。二是纳入法律法规中,那就一切按法律规定来,组织者必须有资质和资金实力保障,那样既能保证活动的规范安全,也能保证出现问题后的救援和赔偿。三呢对救援组织也是一大助力,有助于救援组织的救援和保障能力更强大且无后顾之忧。

有偿救援可以遏制意外事故吗?

我不认为这样说。在事故发生之后,有偿救援的进度可能会快一些,因为救援人员的积极性相对会高,至于遏制意外事故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所谓的意外事故就是非人为因素。

例如,某居民楼着火,救援人员在救援时,并不很清楚里面的详细情况,往往会发生液化汽遇热爆炸,造成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包括救援人员的伤亡等,就不是有偿或无偿所能幸免的。

所以,在救援时,指挥人员都会再三强调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不管是有偿或者无偿。

河南大雨,有人上街帮人拖车收费50元被骂发灾难财,你怎么看?

真是巧,我早上才看到当事人发的帖子,小伙是河南洛阳偃师人,当天接到朋友的电话说车被淹了,能否开他的挖掘机帮忙把车拖出来。

小伙儿把朋友的车拖出来之后,旁边一位司机恳求他说能不能帮忙把自己的车也拖出来,自己会按拖车费标准来给钱。小伙看司机一脸诚恳的样子,点头同意了。要知道当天叫拖车的价格是200元,小伙最后只收了这个司机50元。

车陷在水里的其他司机纷纷要求小伙把车拖出来,小伙也跟他们讲明拖一辆车50元,这些司机都没有二话,在车拖出之后付给小伙50元的拖车费。

小伙帮忙拖的第13辆车,是一辆老年代步车,车上的老头和老太太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给30行不行?小伙看他们年纪大了,也不好说什么,最后收了30元。

到第14辆车的时候是一位女司机,据小伙自己的描述,在拖车前他已经告诉女司机拖一辆车50元,女司机并没有说什么。但是在小火把女司机的车拖出来之后,女司机却说能不能给30,女司机的妈妈也在旁边搭腔,说这么一点点距离要50元,你咋不去抢?

随后两方发生了争吵,小伙的朋友在旁边劝他,收她30算了,这个时候小伙子已经被弄的满心牢骚,因为在他认为两方是谈妥的价格,结果在车成功拖出后,女司机又不肯付这个价钱,让他很恼火。

小伙分给朋友300元之后就开车准备离开,剩下的陷在水里的司机见状纷纷指责小伙不地道,说:为什么不帮他们把车拖出来?

关于网上有网友评论的,说这个小伙趁着下大雨赚这些钱是昧良心,发国难财,我认为不是这样的,民法典上也提倡有偿帮助,小伙子在帮别人拖车的时候,为什么就不能收取一点费用呢?难道他的车不需要烧油?难道他花的时间就不值一毛钱吗?

最应该指责的是那个女司机两方谈妥的价格,却在车被拖出来之后,又临时变卦,要求小伙降价,这样的行为真的很令人不耻。可能是她觉得:那老头老太太都只收30,凭什么你就收我50呢?

有些键盘侠说在那种时候就应该免费帮助别人,我特别想问,那个时候您在哪里呢?难道您动动键盘就能帮助别人了吗?

归根结底还是,中国人对于帮助别人要收费这件事,心里存在质疑,觉得帮助别人就不应该收费,我认为应该改改这种观念了,别人的劳动,别人付出的时间成本,这些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所以收费没有毛病!

小伙子错就错在老头老太太跟他讲价的时候,应该坚持原则,50就是50,如果坚持收50的话,那个女司机也不会觉得心里不平衡,非要以30元的价格来付他拖车费。

女司机的言论真是让人无言以对,这种人没有契约精神,如此斤斤计较,恐怕这辈子也难成啥大事。倘若小伙不帮你拖车,你的车泡在水里会怎样?

最后我想问,你觉得做好事的同时收取费用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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