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法的渊源角度分析民法典第十条含义和效力根据?
《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是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就法官裁判案件而言。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典》拓宽了渊源的范围,将民事习惯纳入民法渊源的范畴,对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寻找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此处所言“法律”,究为广义抑或狭义,学者有不同见解。但通说认为,此处的“法律”应采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580条第二款解读
根据第580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在三种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分别是: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这也就是我们在讲合同的四种违约形态时,讲到的第二种情形:履约不能。比如,张三约定卖一个祖传古董花瓶给李四,但花瓶不小心被打碎了,这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如二手房买卖,因最新的交易规定,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
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常见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例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履行费用过高,仅限于债务人为克服障碍而需额外支出的不可预期的费用,不包括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为履行合同义务本应支出的费用,因为这些可预见的费用负担通常已包含在双方订立合同的对价中。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此处的未请求履行,包括既没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请继续履行,也没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也即是说,履行请求权并不是合同合法有效就一直存在的权利,而是有“保质期”的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主张履行,则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能主张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215页1012条是什么?
《民法典》第1012条的内容是关于公民姓名权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510条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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