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首都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本市鼓励出版、发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尊重社会公德,陶冶高尚情操,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第四条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本市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本市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 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的主管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及音像制品审查鉴定工作,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总体布局、结构和数量进行调控。

区、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未设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区、县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音像制品的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版权、海关及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音像制品进行管理。第十条 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在检查活动中,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无证经营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的,可以对其音像制品、复制和播放设备及相关的财物采取暂扣、封存等措施,并应当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 出版、复制、进口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出版、复制业务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音像制品出版前必须经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出版;

*注:本项中关于“音像制品发行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三)不得委托国家批准的音像复制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复制音像制品;

(四)向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报送音像出版物样品和出版业务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制音像制品;

*注:本项中关于“音像制品发行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二)直接与音像出版单位签订加工合同和结算费用;

(三)不得自行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四)为本市以外的音像出版单位复制音像制品,必须向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报送样品;

(五)向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报送音像复制业务的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或者申请从事进口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单位,经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或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出版业务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与境外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经市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

*注:本款中关于“进口音像制品或者与境外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音像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录像带、激光视盘(含数码激光视盘)、激光唱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鼓励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第四条 本市保护音像制品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市依法对音像制品有关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出版主管部门)是本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并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总量调控;

(三)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对音像制品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对音像制品的鉴定;

(六)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出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音像事业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繁荣音像事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业务需要并具备规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必要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单位还应当有必要的场务、票务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设备和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第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报市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上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的,应当报市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从事音像制作或者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报市出版主管部门审批。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审批。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音像制品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 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四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进口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前款所列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工作上的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政企分开,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第七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第十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申请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给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60959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7日 15:32:18
下一篇 2025年2月9日 10:00:52

相关推荐

  • 民法典抽烟的规定民法典关于儿童的法条

    民法典关于儿童的法条? 一、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是几岁到几岁?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一般来讲是0到14岁的孩子。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儿童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成长的权利、享受医疗和监护的权利。 二、儿童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抽烟的规定邻居总在楼道里抽烟能报警吗

    邻居总在楼道里抽烟能报警吗? 看看«民法典»,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约束的行为,都不能报警,反之,都可以报警。 法律规定在什么场合不能抽烟吗? 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关于儿童的法条? 一、我国…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删减原则)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多少? 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2、《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适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该款用工总量是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第586条内容条款,民法典58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586条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订金和定金有区别吗?哪一个是能够退回的? 生活中难免会有“买”、“卖”的往来…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离婚法2020年新规定(离婚法2020年新规定2个孩子抚养权)

    2020民法典离婚新规定 2020民法典离婚新规定是:增加了一个冷静期等规定,也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会有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之内,随时可以撤销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

    2025年3月17日
    200
  • 生育险2021年新规定(生育险2021年新规定男方)

    2021年生孩子报销新规定 2021年生孩子报销新规定如下: 1. 生育险最大的新规就是生育险和医疗保险正式合并了,合并之后并不会对生育险的报销造成什么影响,主要就是简化了参保流程,也不会增加缴费的负担。两个保险合并之后,产前检查费不再单独报销,可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结算的标准和医保标准是一样的。而且有社保卡的产妇出院结算时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从社保卡…

    2025年3月17日
    200
  • 窃听别人的隐私民法典,2021新民法典对隐权隐私的规定?

    2021新民法典对隐权隐私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2022新规定图片,2022民法典对唯一住房的新规定?

    2022民法典对唯一住房的新规定? 2022年唯一住房有3个条件可以保住:1、被执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 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比如说父母欠债不还且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那么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2、有转移产权行为的 当法院判决还款后,有…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规定取消彩礼,不准要彩礼的法律规定?

    不准要彩礼的法律规定? 1、没有规定。我国法律中,确实有针对彩礼的相关规则,但是并没有说要取消彩礼、禁止给彩礼的说法。网上宣扬2021年,国家法律即将禁止彩礼的消息,都是空穴来风的谣言喔。 2、不过,在2021年就快要生效的最新民法典中,有一项规定的内容是,禁止借婚姻的名义索取财物。此处所说的,主要是以婚姻要挟等形式的索取,而不是正常的彩礼风俗。 3、其实,…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火车退票规定(火车票退票有关规定)

    火车退票扣款规则 火车票退票规则: 1、在发车前8天以上办理退票的,退票费不用扣。 2、退票时间在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要扣除5%作为退票费。 3、火车票的退票时间在开车前24~48小时的,扣除火车票票面价格的10%当作退票手续费。 4、开车前24小时以内退票的,要收取火车票价格的20%作为手续费。 5、在发车前48小时-8天之间办理退票的,变更到站或者改签…

    2025年3月17日
    200
  • 学车新规定(学车新规定2022新规定正式实现时间)

    没考驾照的恭喜了,驾照新规2022年新规定明细 ;     还没考驾照的朋友真的要恭喜你了,随着驾考新规的优化,考试项目得到了不少调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报考范围也得到了放宽。此外,部分科目考试时间和异地分科目考试次数也得到了调整,此时学车着实是方便很多,也容易不少。        驾考2022年新规定明细 1、优化考试内容       持有C2驾驶证增驾C…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解读187条民法典178条规定

    民法典178条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78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和制度尚不完善,个体信用度水平高低不一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强型手段,对进一步强化债务人和关联人的责任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着很好的作用,那么,民法典第178条应该怎么理解呢? 一、民法典第178条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产假多少天2020年新规定(产假多少天2020年新规定海南省)

    劳动法产假2020年新规定 劳动法2021年产假新规定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并且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天数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025年3月17日
    200
  • 民法典物业纠纷图解民法典对物业单方面物业费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物业单方面物业费有何规定? 这个说法不对。 大家都是业主,都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问题往往是出在物业公司身上,是物业公司制造了太多的矛盾,绝大多数业主都是守法的,是弱势群体,是利益被剥夺的一方。 违约违法的是物业公司,很多物业公司非法夺取小区的广告收入停车费等等,这些利益是属于广大业主的,应该返还给业主,可是一旦进了物业公司的兜里,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200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

    2025年3月17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