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
关于好意同乘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所以增设本条款,在于减免助人者的责任,以鼓励施助行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最新规定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赔偿条款:
1、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好意同乘民法典
《民法典》中“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主观上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从行为的客观上看,车辆驾驶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而搭乘他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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