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工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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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效益挂钩

具体概念不清楚,不过可以举个列子说明:比如现在大学里学生上课的到课率和老师的工资就采取了“效益挂钩”制。学生的到课率和老师的工资成正比。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交通部水上建筑施工企业境外工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建筑市场的同时,合理解决由于企业生产能力的派出,造成国内产值下降,含量工资减少的矛盾,弥补企业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对交通部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变的前提下,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外工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境外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劳动部《关于交通部水上施工企业试行境外工程工效挂钩办法的复函》[劳薪司函(1993)11号],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原则

1、国家对交通部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仍按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境内人员为境外工程提供管理服务的工资总额与境外工程营业额挂钩办法进行结算。

2、交通部对所属水上建筑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按“百含复合挂钩”办法进行结算,对其境外工程按工资总额与境外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进行结算。第三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形式

1、“境外工效挂钩”是指: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分别与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挂钩。

2、境外工程营业额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即:

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承包工程收入+境外技术服务收入+境外提供劳务收入+境外其他业务收入。

3、境外工程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境外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境外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企业当年综合折旧率-当年行业平均综合折旧率)。第四条 “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

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暂定为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所属的直接从事航务工程、疏竣工程等建筑安装生产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五条 “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核定

1、“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依据兼顾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原则,在不超过“中港公司”所属实行“境外工效挂钩”的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境外工程毛利总额与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之和的30%的前提下,确定效益工资比例,核定当年的“境外工效挂钩”综合含量系数。再按2:4:4的比例分别求出当年的境外工程营业额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程利润工资含量系数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工资含量系数。“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每年核定一次,由部统一下达。

2、为加强部对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部在核定“境外工效挂钩”工资含量系数的同时,下达统一的工资含量调节系数。工资含量调节系数暂定为100%,需要调整时,部将另文下达。第六条 效益工资的提取和使用

1、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内“百含复合挂钩”结算表中实发含量外工资总额项下列支。

2、境外效益工资在境外工程成本或交纳给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具体会计处理,由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按境外工程营业额、境外工程利润总额和境外工程固定资产增提折旧额提取效益工资时,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4、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主要用于弥补境内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5、提取的境外效益工资只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留有余额、跨年使用。第七条 考核制度

1、境外工程发生亏损时不得全额提取境外效益工资,必须用效益工资抵冲亏损额。提取效益工资后也不得出现亏损。

2、考核企业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未达到部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时,按下式扣减效益工资:

未完成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效益工资扣减数=上年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1+部核定的当年国家资本金增值率)-报告期末国家资本金总额。

3、境外工程国家资本金增值率由部每年核定一次。

4、国家资本金总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比例。

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工资办法)

工效挂钩的简介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也称作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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