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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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细则解读?

01/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各款分别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与原《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相比较,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职责。我国监护权的中心内容就是监护职责。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包括: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即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新规则的内容是,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

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原来的“非典”,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2)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0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为了满足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而新增的条款。

(1)数据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曾将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的客体。因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有较大的分歧,立法机关将其从原有的规定中移除,而是单列一个条款进行保护,并同时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致性条款。尽管目前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未有所定论,基于立法资料的考察,笔者更倾向于认定数据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

数据可以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原生数据是指不依赖于现有数据而产生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后,经过算法加工、计算、聚合而成的系统的、可读取、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能够建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是衍生数据。衍生数据的性质属于智力成果,与一般数据不同。在数据市场交易和需要民法规制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建立的权利是数据专有权。数据专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数据专有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明显不同,在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保护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作为数据权利客体的衍生数据,在业务实践中并不要求具备这些门槛。数据专有权具备传统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但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因此是一个新型的权利类型。

(2)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特殊物,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特殊物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对其有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衍生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很明确的,即对衍生数据应当用数据专有权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就用物权来保护。

03/“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物权编第 279 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这一条文是关于“住改商”用房条件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新增加了“一致”二字,明确了“住改商”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负有维护区分所有的住宅建筑物现状的义务,其中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浴池等经营性用房,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引起邻里不和,引发矛盾,造成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状况,产生安全隐患,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故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人不同意,就不得改变住宅用房的用途。

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认定,即: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据此,应当根据经营性用房用途的不同,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具体分析确定。一般而言,相邻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影响范围越广,影响程度越深时,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采用默示同意的规则。而且,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一致同意“住改商”。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便进行“住改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获得私法上的保护。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住改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对于“住改商”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究竟是一致同意,还是多数人同意,还是只要一人同意,原《物权法》第77条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住改商”即使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当然仅少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物权编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才可以进行。

04/流入浮动抵押的动产的抵押权人享有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物权编第416条规定了: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这一条文是关于动产抵押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原《物权法》未曾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条是规定的新规则。

在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抵押过程中,只要是没有被确定,都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无须经过任何附加手续。在抵押的动产中,“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将成为抵押财产,“流出”的动产将移出抵押财产。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如果是设有抵押权的,流入抵押财产是有自动负担浮动抵押权的,会产生在同一个物上有两个并存的抵押权,因而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流出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尽管负担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担保的债权没有确定,因而“逃离”了浮动抵押的担保财产。对于后者,本条没有规定,但是从逻辑上可以推出这个结论。

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其流入前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的规则,称为“购买价金担保权”或者“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其规则如下: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即流入的特定动产已经设定的抵押权,担保的是该主债权,其担保数额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2)如果该标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3)该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对抗的是原来存在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在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尽管也负担了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其享有超级优先权,因而享有该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浮动抵押权,因而能够最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除外。买受人即浮动抵押人在其所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中,不包括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并非约定担保物权,因而超级优先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留置权。

05/出卖人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民法典》物权编第619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这一条文是对出卖人标的物包装方式确定方法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156条规定相比,本条规定新增了出卖人应当采用绿色包装的要求。

包装方式,是指在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包装方法,既包括包装物的材料,也包括对标的物进行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方式对标的物的品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对那些易腐蚀、易碎、易潮、易变质的标的物,包装方式更为重要。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具体方法如下:

(1)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经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包装方式的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包装。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增加规定了出卖人的绿色包装要求。《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之后,各编都在积极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在买卖合同这一章中,绿色原则就具体体现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我们认为,这一包装方式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电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购,这导致大量的货物都需要进行包装,然后通过快递进行运输。在收货人一一拆快递包装的过程中,纸箱、胶带等资源已经被很大程度地浪费,环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为了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出卖人应当改变包装方式,比如循环回收、包装减量等。可以相信,通过绿色包装的规定,将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为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助力。

民法典420条解读?

(一)最高额抵押定义

最高额抵押在《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中进行了定义,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特征

最高额抵押区别于一般抵押权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并非是特定既存的债权,而是未来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其所担保的债权并没有实际存在;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发生具有连续性,只有在特定的情形及时点才会确定下来。相比之下,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债权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债权金额是确定的。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有最高债权限度。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但担保物的价值相对确定,即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实际发生的债权可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以该限额为限,这也是区别于一般抵押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比如: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在价值人民币1亿元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亿元,即便今后该不动产价值上升至人民币2亿元,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只能在人民币1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而在一般抵押担保中,抵押人是将该不动产的全部价值作为担保,无论该抵押不动产是否大幅升值,一般抵押权人均有权就该不动产全部变现价值人民币2亿元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最高额抵押权是从属性原则缓和的产物。最高额抵押权是特殊的抵押权,其特殊之处在于可以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无需再每一个债权上设立一个担保物权,常见于银行授信、经销关系等连续的交易往来中,最高额抵押的方式可以简化手续,减少交易成本,进而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最高债权额的含义

《民法典》第420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最高债权额限度”含义在以往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两种观点。“债权最高限额”的观点认为,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1260个条款。

二、《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

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最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解读?

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全文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187条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第178条如何理解,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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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生活问答选择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因此,在实践中许多赠与合同的成立都具有随意性,但我国法律基于公平、自愿原则的考虑,给予了赠与人一定的空间,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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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生活问答选择题,民法典中贯穿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生活问答选择题,民法典中贯穿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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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民法典(中国普法网官网民法典)

    民法典在哪个网站 民法典可以在百度、公众号上可以搜索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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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部分,民法典单位工克扣第几条解释?

    民法典关于劳动争议部分,民法典单位工克扣第几条解释? 合同法第五十条是有着克扣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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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1091条赔偿额度,民法典第1091条是什么?

    民法典1091条赔偿额度,民法典第1091条是什么? 具体内容是: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妻子离家出走和别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 你好,你妻子与别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你属于受害方,你不仅可以起诉她,而且…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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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在民法典哪一编,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监护在民法典哪一编,民法典关于监护权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民法典》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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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关于房屋注销民法典如何保护房屋使用权的

    民法典关于房屋注销,民法典如何保护房屋使用权的? 一、民法典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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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寻恤滋事造谣,民法典寻衅滋事怎么判?

    民法典寻恤滋事造谣,民法典寻衅滋事怎么判? 寻衅滋事受到的处罚是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民法典判寻衅滋事部分。民事赔偿 法律条文里如何对煽动造谣等进行界定?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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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员工关系管理民法典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啥规定

    民法典员工关系管理,民法典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啥规定? 民法典对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未作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 民典法对企业用工有哪些建议? 《民法典》的施行对劳动用工带来的五大影响及应对建议: 影响一:员工的信息采集和使用等,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 虽…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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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遗嘱继承时效多久,民法典全文对继承和遗嘱年限保护?

    民法典遗嘱继承时效多久,民法典全文对继承和遗嘱年限保护? 遗产继承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而遗嘱继承的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民法典遗产继承权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遗嘱继承权有效期一般是3年,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时,应该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已权益。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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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生活自由(民法典私生活)

    民法典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对保障人民权益十分重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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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民法典第142条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民法典第142条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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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破坏他人婚姻财产,民法典破坏婚姻怎么处理?

    民法典中破坏他人婚姻财产,民法典破坏婚姻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破坏他人婚姻罪立案标准? 破坏婚姻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破坏婚姻罪,破坏军婚罪的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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