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在工作过程中,面对哪些群体容易发生医患矛盾?
其实就算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但是很多人对医生的误解还是挺大的,如果要是医生手术失败的话,责任就会全部推在医生的身上,所以我觉得医生的压力也是很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人们距离“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理想生活更近了一步,但在这些现象的背后依然暴露出了一些隐患,其中医患矛盾就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比如说患者家属失去理智引发矛盾。先列举一则实例:2009年6月18日,南平市村民杨俊斌患肾病住院,术后因并发症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大打出手,多人受伤。经当地市政府协调,村民从医院获得赔偿,但医生们选择集体上访。7月6日,警方称纠纷中5人被刑拘,另有三人取保候审。
这起事件中的患者因并发症发作而离世,手术完成的很顺利,按理说医生并没有相应的责任,但此时患者家属却发起了矛盾,亲人离世确实是令人很难以接受的事情,但患者家属不该以医闹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医生是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我们的呵护,而这种蛮不讲理的亲属,确实是令人避之不及。
所以我觉得现在大家对医生的认识的确是有误解,特别对于这样的医患事件,我觉得也是让医生非常的寒心的。毕竟每一个医生在治病的时候都非常的用心,到最后却是这样的结果,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医院危机的种类和特点
1 医院危机的种类和分期
在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当代医院,医患纠纷非常普遍,医患矛盾相当突出,医院内发生危机的随机性强、机率大。医院危机事件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危机的分型和分期比较明显。
1.1 医院危机的种类
按危机的成因可分为灾害危机、信誉(舆论)危机、治安危机等。2005年12月16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住院楼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辽源火灾事件”是一起灾害类危机。2006年,哈医大二院出现“550万元天价医药费”,该院因违反规定乱收费,违法违规伪造和大量涂改医疗文书,对媒体发表不负责的言论等问题,医院的有关领导干部被行政处分,院长被撤职。“天价医院事件”是一起信誉危机。2009年6月21日,福建南平市第一医院发生“医闹事件”,“医闹”逼主管医生向死者下跪,在医院内设灵堂、打砸病房,并砍伤多名医务人员,80名医护人员为维护医院权益到市府静坐请愿。“南平事件”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治安危机。
按危机波及的范围,可分为院内危机和院外危机。院内危机经连锁反应升级后,会波及至院外,在院外引发危机。
按危机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暴力性事件和非暴力性事件。暴力性事件多见于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非暴力性事件多见于医院不良行为遭到媒体的曝光、公众的质疑和政府的指责。暴力性事件中,医院往往是受害方,院方的行为会得到政府和公众的支持,而非暴力性事件往往是由于医院管理中存在不足而受到各方的质疑。因此,非暴力性事件的处置难度往往比暴力性事件要大,且对医院的负面影响较大。
1.2 医院危机的分期
医院危机一旦发生,往往不会自生自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精力处置,危机演变往往需经历一个过程[2]。危机事件的全程可分为5个时期:潜伏期、萌芽期、爆发期、持续期和康复期。潜伏期内,危机往往难以发现,此时,消除危机的成本很低而成效会很高。在萌芽期,已能够观察到危机苗头,此时危机具有一定的可控性。潜伏期和萌芽期是危机预防和处置的最佳时期。待危机爆发时,控制危机的成本和代价将会很大,危机的破坏性也比较大。随后,危机将进入持续发展态势,在这个时期,危机预后复杂多变,是危机处置的关键时期,处置措施的好坏决定着危机事态的走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项处置措施的落实,危机会逐渐进入康复期,此时危机的破坏性已经产生,医院将对危机的破坏结果予以修复重建,对医院问题环节进行改良。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可灵活机动采取不同的处置策略;在危机事件的不同阶段,处置措施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正确界定危机的种类,划分危机的分期阶段,是危机处置决策的重要依据。
2 医院危机的特点
医院内发生的危机事件由于其引发原因、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医院危机有以下几种特点:
2.1 可预见性
治安危机、舆论危机等事件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如医患纠纷往往是由于个别家属对诊疗产生异议,此时,危机处于潜伏期或萌芽期,如积极主动地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危机的产生,将会大大降低处置的成本。待个体性医患纠纷演变为群众性事件时,危机的处置成本和难度将会大幅度地提高,危机的破坏结果也会更加严重。对可预见的危机,医院可在思想、时间、力量和公关方面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2.2 突发性较强
由于疾病的转变往往突然且难以预测,患者病情的突发性恶化容易引起突发性的医患纠纷。对于突发性危机,决策者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信息进行程序化决策,不得不采取非程序化决策,有时还要在电光火石间当即决策。非程序决策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较程序化决策低,因此,越是突发性危机,决策时越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
2.3 处置资源匮乏
在危机处置方面,医务人员对危机事件的处置经验相对薄弱,对危机的反应敏感度较差。在保卫力量方面,随着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医院保卫职能逐渐被削弱,保卫力量无法适应新时期治安形势的需求。在信息传递方面,由于医院精细化管理,跨科室、跨部门的沟通较多,信息传递有时较为迟钝。在公共关系方面,由于医疗行业专业性较强,医疗行为有时很难被政府和公众理解,医院难以得到第三方的支持和帮助。由于上述各方面原因,医院在应对危机时,处置资源相对比较匮乏,依靠自身力量来控制、消除危机有一定难度。
2.4 转移性差
医院内发生危机事件后,只能将危机事件控制在院内,无法隔离危机、回避危机和转移危机。否则,会将危机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化,引发院外危机。因此,在危机来临时,医院只能直接应对,而无法逃避。
“医闹”?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患者,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人
南平医闹
现在的医疗环境太恶劣了,加上媒体的负面报道及误导,患者对医生要求越来越高,好像医生是神,看好病是应该的,看不好就是医疗事故,就要闹,就要赔钱,再加上职业医闹,导致医生看病时,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好自己,然后再看病,治疗时畏首畏尾,许多可以做的操作,能不做就不做,疑难杂症能推就推,不知道这样下去,对患者有利,还是对医生有利,
还有现在中国的医生待遇太低,别提公务员了、教师甚至打工的都不如,在国外还没听说医生的待遇比公务员低的,说出去让人笑死,医生也是人,也要养家糊口,就靠那点工资,可能吗?工作压力大、强度高、风险高、几乎没有节假日、还要不停的考试、碰到SARS、猪流感还要冲在前面,每天都要面对各种疾病,特别是传染病(乙肝、艾滋病、梅毒、结核等等)随时都有感染的风险,你说心里能平衡吗?
对于此次南平事件,我坚决支持医生,同时要求政府、媒体能予以支持,
在中国当医生实在是太难了!!!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暴力事件??怎么回事?
6月28日下午在南大一附院旁农民堵路现象,造成许多市民出行不便,同时在某个网站视频播出南昌大学一附院保安打人事件,至今视频经常性被不知觉删除,大家看了也各有观点,作为这件事情知情者,只能通过网络站出来,把事情的原委告诉大家。
我想解释清楚的是打人事件发生在28日中午一点左右,起因是22日那天,在家中休养的血液病患者化疗反应很强,被送往南昌大学一附医院血液科八楼,以往化疗都是在这里的,但是这一次,主治医生以没有床铺拒收。后送到急诊科观察室,就这样,病人和家属在观察室焦急盼望医生能拯救生命,医院只为病人打了点滴,未采取急救措施,病人在临死之前不能言语只能用手势指着自己的鼻子和胸腔,在家属的下跪求救下,医生拿来了一个电击,一个氧气罩。电击试了几下,那医生竟说没有电后,又按了几下病人,把痒气罩往病人脸上一罩没反应,病人就这样默默离去,来不及留下遗言。病人家属很悲痛,死者在09年一直在一附院八楼血液科接受治疗,加上党的政策好,每年都有一部分报销,等到科学发达,只要不抛弃,不放弃,也许慢慢能战胜病魔。一个普通农村家庭花费20几万总想挽留病人的生命,而今却因为医院对生命的漠视,家属亲眼看到亲人在自己身边走向死亡,却无能无力,一个三十几岁的年经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死者家属希望医院有个说法,哪怕是同情和安慰,但医生全部不见了,家属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只知道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哪知道病人没进抢救室就在观察室“观察”了十来个小时,就这样走了。家属在医院急诊科等待着医院的答复。在23日下午,当地政府副镇长与医院达成协议,叫家属把遗体运回家安葬,并等到28日星期二再谈具体的协商内容。
28日,副镇长村干部和家属一齐到医院协商,想不到,医院说根本没有一点责任,把家属的书面材料全部倒转了,家属提出不是事实,后来,医院保卫科谢队说如果你们有证据就拿出来。家属哪有什么证据,只有医院的摄像头才知道事情经过,谢队说如果医院有对死者实施抢救的录像你们怎么办?家属表示,如果有,他们就马上离开。在副镇长与谢队、当地***所长一同去调摄像内容,过了不久,谢队说医院摄像镜头只保留三天,第四天就删除。家属有疑虑,医院拿不出还是不想拿出录像?为什么他们不在周一协商,而改为周二协商,这里面一定有阴谋。医院表示没有办法,镇干部表示没有办法,他们都扬长而去。只剩下悲伤的家属,泣不成声。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99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