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税(民法典涉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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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问题?

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费用20元。

经营电脑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您需要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手续、要求相同 。

二、纳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附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您的销售额是多少。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您的。其内容除告知您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我前面所讲的4点的内容。

二、领购发票问题

首先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税务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本涉税事项最长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税务工作标准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如果同意领购发票,发放《发票购领簿》(要购买的大约5元钱)。

其次是领购发票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税控机打发票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至于税率问题,是否领购发票,其税率不变。具体税率前面已经讲述,这里不再赘述

三、关于起征点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因此,据我了解,除西部几个身份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起征点为为月销售额5000元。如果您的月销售额不超过5000元的,属于未达起征点,按照现行税法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按照您的表述,其关键这个5000元销售额,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来确认,不是您说了算。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定税时,会下户调查您的销售额的,如果的确销售额没有达到5000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向你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那么,您就不需要交纳税款。如果下达的是《核定定额通知书》,您就要按照《核定定额通知书》上规定的税金缴纳(上面已讲述,这里不再赘述)。

民法典涉税(民法典涉税条款)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过户要不要交税呢

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 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但是离婚房产过户的,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体地区契税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数额可能会有区别。 因此,在离婚房产过户时,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办理离婚房产过户。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 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工程开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有什么责任?

这个工程开票金额大于决算金额,应该没什么责任,只是对应你开票时你们的收入确认收入增加,有可能缴纳所得税或者是增值税。

北京多少积分可以落户

积分落户政策常用答复口径

1.

扩大积分落户规模

积分落户政策实施以来,本市确定了每年6000人的落户规模,并实行同分同落。

截至目前,已有2.

4万余名申请人取得了落户资格。

您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感谢您对本市积分落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

建议固定积分落户年度分数线

北京市坚决贯彻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

即,积分落户是按照年度落户规模,由积分分数从高到低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因此不适宜采取固定分数的方式。

由于每年积分申报情况会有变化,落户分值年度间可能会有所不同,我委也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年度申报情况。

3.

推行积分高考制度的建议(达到一定分值或一定条件可在京才加中高考):

我市教育主管部门为市教委,负责“研究考试招生改革工作,拟订本市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经与市教委沟通了解到:

在2012年我市就发布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文件明确规定,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4.

建议十五年以上常住居民直接落户(或达到一定年限)

为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本市制定并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一方面要为生活在这个城市的所有人提供好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努力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多难中实现这种平衡需要一个过程,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

您的意见我们也将认真研究。

5.

政策保持稳定(建议政策稳定,咨询政策什么时候调整)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6.

建议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积分、家庭内已有北京户口成员则不受理参加积分落户、仅给子女落户等

积分落户政策是推动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面向的是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政策针对个人而非家庭,符合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四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积分申报。

7.

建议将子女情况(子女就学情况、子女数量、配偶情况)作为加分项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积分落户政策是推动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面向的是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积分分值是对申请人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情况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能力、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政策针对个人而非家庭,因此不宜将子女就学情况(子女学籍情况、二胎情况、配偶情况)作为加分项。

8.

建议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申报积分落户、自由职业者社区申报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政策是推动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面向的是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通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逐步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符合持有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无刑事犯罪记录四项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积分申报。

其中“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这一资格条件的审核认定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同时按照政策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

9.

关于调整“连续七年社保”资格条件为累计十年或其他的建议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积分落户政策是推动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面向的是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通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逐步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对于申请条件要求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体现了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充分考虑劳动者就业实际情况,允许申请人存在不超过5个月的补缴记录,如果您对此有意见建议,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10.

建议将补缴社保也作为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的认定依据。

积分落户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审核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并在《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中明确“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具体年限从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请人在京正常累计缴纳最多的险种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涉及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具体认定问题您也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

11.

建议将未取得房本的自有住所也能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加分依据。

(调整自有住所认定标准为网签时间、契税时间、实际入住时间等)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即: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现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

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

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操作管理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自有住所的确认需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12.

在职学历学位扣除就学期间社保居住分值不合理(就学1年扣除3年社保等、教育背景指标赋分规则不合理)

教育背景指标的赋分原则是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也就是说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

现行政策中,进一步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年限的扣分规则。

即:

分别比照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年限内同时获得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

期间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不足规定年限的,按实际获得年限扣分;

未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的则不予扣分。

按照现行政策,全日制学习取得学历的申请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的申请人,得分与同时段只就业人员基本持平,略有提高。

在鼓励学习进修的同时,进一步保障了就业、居住与就学的相对公平。

13.

职住区域指标设置不合理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设置职住区域指标,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

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14.

职住区域指标落户后户籍迁移是否有限制(职住区域指标没有起相应政策导向,郊区有房未实际居住等)

设置职住区域指标,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明确: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

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

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政策强调取得职住区域指标需在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落户后相关事宜应依照本市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5.

建议取消纳税指标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我市积分落户政策重点面向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的普通劳动者,设置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两个基础性指标,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

同时为落实城市战略定位,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计了系列导向指标。

考虑纳税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申请人对城市发展的贡献,在积分落户指标体系中设置了纳税指标并予以适度赋分。

与此同时,市相关单位也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

16.

建议调整纳税指标积分规则(调整为连续3年纳税满10万可积分,设置不同纳税梯度积分,纳税更多予以更多分值等)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结合征求意见情况,考虑到申请人年度纳税额度存在一定波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平滑纳税指标得分差距,《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现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17.

增加工作居住证加分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积分落户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主要指标,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明确:

“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二者在功能定位、适用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宜作为积分落户的加分项。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18.

增加职称加分项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我市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旨在逐步有序解决长期在京就业居住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

在积分项目及分值设置上,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作为主要指标,体现通过劳动累积申请落户的重要性,不同于人才引进政策。

近两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超大特大城市要进一步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值占主要比例。

针对您提到职称,鉴于获得时一般需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相关加分在指标体系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未作为加分项纳入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19.

建议调整年龄指标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正式向社会发布。

政策出台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

试行政策中设置年龄指标,对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予以加分,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

现行政策与试行期相比,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避免了45周岁以上申请人分值出现断崖式下降。

现行政策将保持相对稳定,不设有效期,如遇国家和全市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市相关部门将及时研究,提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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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民法典和2021,民法典2021新规成都多久实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是全国性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民法典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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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微课堂总则,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关系? 民法总则基本上就是现在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作用,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民法典最为抽象的部分。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总则编共204条,约占民法典的16.2%。总则编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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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17条逐条解读下载,民法典管辖权最新规定?

    民法典17条逐条解读下载,民法典管辖权最新规定?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法律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中买卖合同的管辖权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地、交付货物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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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租赁房屋押金条款,2021民法典对房屋租赁押金的规定?

    民法典租赁房屋押金条款,2021民法典对房屋租赁押金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如果承租人违约的,能不能扣除押金,要看租赁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可以扣除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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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网赌(民法典赌债)

    因为网赌离婚孩子抚养权给谁 一方如果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监护人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另一方。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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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法院宣传(法院民法典宣传活动)

    【宪法宣传周】超全!民法典颁布后,各个年龄段法律权利义务对照表来了!附50个热点问题解答!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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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与处罚(民法典处罚措施)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处罚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如果被侵权人不愿执行,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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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为女性撑腰的条例,保护女性的新民法典有哪些?

    民法典为女性撑腰的条例,保护女性的新民法典有哪些? 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制订的,不会给予某一方特殊的保护。提出这种问题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补偿?”这在***时代并不成问题,因为当时并没有私企和资本家,也没有太多的人想要离婚。女性在生育期…

    法律资讯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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