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价相符的民法典,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质价相符的民法典,经济用房管理条例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4.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质价相符的民法典,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法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 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 构。

第四条木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 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 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 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 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插: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 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 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 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 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 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 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 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 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 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2021民法典对集中供热有什么新规定?

中央第六巡视组对市区供暖给出合理价格

现就沧州市现行的供热价格对市价格部门提出以下质疑,希望省、市级领导为民主持公道,打破行业垄断,依法依规将哈尔滨市现行的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平方米。

其理由如下:

一、热是人民群众不可选择的特殊商品,本应按质论价,但现行的热价22.5元/平方米是没有质量标准的价格,把居室温度18℃当作供暖质量标准是误导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应当纠正。

真正的供热质量标准是供暖设计的热媒参数即供热的供回水温度,如:采用暖气片的方式供热的,暖气片的进口温度为80℃,回水温度为60℃;采用地热方式供热的供水温度为60℃,回水温度为40℃,这是采暖设计规范规定的法规,是不容质疑的唯一的质量标准。

现行的热价是在全天室外温度处在-15℃的状态保证室内温度18℃的最不利的条件下核算的热价,即最高热价。因为依据黑龙江省气象局的资料统计,室外平均温度在-15℃在120天(4个月)内,只占6天左右,其余的时间室外平均温度为-6℃-8℃之间。天气变暖了,热企将热媒温度(供回水温度)降低了,供热成本也降低了,唯独老百姓支付的热费还是按最高热价缴纳的,所以说现行热价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二、热作为一种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是天经地义的。广大消费者提前足额支付了最高热价,却没有得到质价相符的供热服务,其主要原因是供热企业采用了如下变相涨价的手段,如:

1、把室内居室温度18℃变成封顶温度。

室内温度是随室外温度变化而波动的,一旦室内温度超过18℃,热企就降低供热质量标准(降低供回水温度)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

2、看天烧火是为了节约能源。

能源是热用户节约的,省下的钱也应该归热用户,但却被热企揣进腰包。

3、测温是变相涨价、欺骗用户、遮盖热企降低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

质量达标无需测温,室内温度保证能达到18℃。

测温是欺骗广大热用户的一种手段!

三、违反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达到节约能源60%-65%,否则不予验收,节约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价格中,购房者冬天取暖仅用35%-40%的热能,却花了100%以上的热费,节约的钱却被热企侵吞了,这显失公平。

四、违反了《河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此条规定只是一纸空文,既无优质更无优价,热企依然按照最高热价向用户收取热费。另据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将成本在热—电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的热水成本已含在电价中,不应该在供热中重复收取。

五、供热企业擅自强行霸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基础配套设施——小区换热站——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依法将非法所得交还小区业主大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本着用多少热花多少钱的原则,将现行热价从22.5元/平方米,降到18元/平方米。这已经给供热企业留下很大的利润空间,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希望看到的,请转发!

房屋经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住房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同时废止

物业公司归哪个行政部门管理?

物业公司按业务分类,有以下部门分管:

一是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业务有当地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负责管理。

二是物业公司的行政领导为当地社区负责。

三是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定价审核有当地物价部门负责。

四是物业小区的治安、消防验收有当地派出所负责。

五是物业公司的党务领导,归当地社区领导。

六是绿化监管有当地市政绿化部门监管。

七是物业公司若需改变物业原设计,除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外,还需报规划设计部门批准。

八是由于国有水电气暖公司还具有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权,物业公司也必须服从这些公司的领导。

九是物业公司注册和和注消,有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9790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6日 23:56:19
下一篇 2025年3月16日 23:56:37

相关推荐

  • 办公租房合同范本(办公用房租房协议)

    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现代社会,很多东西都可以租赁使用,比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租赁时一般会签订合同的,因为 合同是维护我们合法权利的法律文件之一 。下面我就给大家整理一下标准版 房屋 租赁合同 协议书 ,有需要大家来阅读一下哦 ↓↓↓点击获取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 ★ 商铺租赁合 同协 议范本 ★ ★ 办公房屋租赁合同…

    2025年3月31日
    600
  • 经济纠纷起诉流程(家庭经济纠纷起诉流程)

    个人经济纠纷起诉流程 经济纠纷的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起诉书应当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主体应当说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必须签字或盖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还需要提交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诉讼主张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经立案庭审批后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

    2025年3月31日
    400
  • 经济法案例分析(财务管理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上海经济律师(上海经济律师事务所 陈伯康)

    上海有哪些擅长经济方面的律师,该如何联系他们? 下面开门见山来介绍一下上海擅长经济方面的律师。 夏烨律师。 夏烨律师是上海申康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诉讼部负责人夏烨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会员夏烨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在这一个过程中夏烨率是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下一个律师有着很好的专业知识。他很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公司证券经纪合同等民…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经济合同法全文(经济合同法全文最新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分析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伪造货币2千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使用假币4千元以上,资助恐怖组织,为其提供经费,骗取贷款,信用证明…

    2025年3月31日
    300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即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例如工作了3年5个月,需要支付3.5个月工资,如工作满3年6个月,则需支付4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2025年3月31日
    200
  •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上海有名的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向上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约定了仲裁的合同能否申请支付令呢? 当然可以申请。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

    2025年3月31日
    300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百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法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经济犯罪案例(经济犯罪案例分析)

    上海破获7亿元奶茶加盟商诈骗案,你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犯罪团伙利用加盟商从商赚钱的欲望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有些加盟商甚至是贷款借钱来加盟,不惜赔上所有家当来交纳加盟费,结果全都赔进去,甚至会给他们有些人造成致命一击。所以认为这样的诈骗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像这样的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彻底严查。 关于不良品牌的加盟套路 该犯罪团伙,也就是这所谓的品牌…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经济纠纷起诉状(经济纠纷起诉状的正文一般包括)

    起诉书怎么写 经济纠纷 欠钱不还 内容如下: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

    2025年3月31日
    200
  • 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或者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我们解决不了的麻烦,我们对会请求法律的帮助那么,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1 (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

    2025年3月31日
    300
  • 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经济案件法院立案后多久开庭)

    立案后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一、立案后一般多长时间开庭 1、立案后一般1个月左右开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立案后,送达被告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会给被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 2、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
    200
  • 律师在线咨询经济纠纷(经济案律师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 经济纠纷 转移债务确实不是好的办法,并不解决你这问题。法院来通知你应诉,你不应该躲避,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把这事了结清楚。 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你们表面上看是借贷关系,据你的诉说看,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予关系,不具有真实的借货关系。只要你能举证证明这是赠予关系,即使你没有履行赠予义务,受赠予人向法院起诉,应该说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你应该积极寻…

    2025年3月31日
    300
  • 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视频)

    经济法案例分析 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案例更加全面、典型。此次修改,我们增加了总论部分、国有企业、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例,并尽可能在各章将…

    2025年3月31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