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北京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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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房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中法学教授将对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经过分析,使您更清楚地了解到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有哪些,北京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包括没有补偿标准、城乡差别烙印等。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涉及国有土地,不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有什么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

他建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没有补偿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因此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不同。

杨小军说,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看不到有些什么拆迁补偿政策。

他认为,城市房屋的拆迁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规范,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项目立项、拆迁程序还是补偿标准等,已经更加规范和提高了,有些地方和不少项目的补偿标准,也与市场标准相差无几。

实际上,房屋拆迁更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这个问题从立法和建章立制层面以及实际操作上,更需要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严肃对待。他说。

城乡差别烙印

两种拆迁,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杨小军说:这是明显的差别待遇。

他觉得,这个现象反映了我们对集体土地房屋财产独立性质的认识,多有不足。从整个社会背景看,是城乡差别观念的一个表现和延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过去的认识、制度等都值得重新思考和变革,包括对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

从缩小城乡差别和社会公平角度看,两种拆迁,应当逐步地统一起来。至少从现在起,就应该利用立法更新的机会,朝着这个方向完善,实现法律公平和财产独立。

增加一个条文

解决集体土地拆迁问题,是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律问题。杨小军认为,如果只是靠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文件办事,肯定不妥。但专门立一个法又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他说,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房屋的用途、性质等相关权利,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个问题要解决,必须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或拆迁补偿对象来处理,而不能仅仅视之为土地征用上的附着物。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问题不少。杨小军谈到,虽然很多地方都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操作,但由于两种房屋拆迁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直接的参照性并不强,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这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统一补偿计算标准、方法和原则,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心有两个担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进入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出台指日可待固然令人欣喜,但杨小军也坦言他的担心:必须解决好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可能出现的更大问题。

担忧一,现在是开发商面对拆迁户,尽管开发商显强势,但开发商毕竟只是一个商人。如果改为政府面对搬迁户,政府不仅是强者,而且是公权力强者。在这种强者更强的关系中,会不会出现更不利于拆迁户的局面是值得担忧的。

担忧二,现在的拆迁,都是先由开发商立项,后有拆迁补偿。由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后,可能是无项征收。无项征收房屋,哪里还谈得上项目是商业项目还是公共利益项目?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其后果可能更值得担忧。

北京拆迁(北京拆迁政策)

北京第二次大规模拆迁是哪年

2001年。根据查询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公告信息显示,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北京市两次大规模拆迁分别市1992年和2001年,第二次就是2001年。北京,简称“京”,古称燕京、北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

北京拆迁补偿政策

下面是 北京 拆迁补偿 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将 拆迁 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 商品房 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 房屋租赁 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 不属于原农民 宅基地 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 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 回迁房 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 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六、本规定自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有关拆迁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本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政策解读 1、《关于调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 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原有政策的调整,实施于1998年12月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未经调整的条款依然生效。 2、此次调整重点在拆迁补偿的计算公式上,原规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根据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后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但25平方米补贴标准偏高,增加了拆迁成本,一些房多的被拆迁人认为有失公平,并且,引发了一些居民为追求更多补偿款,办理公房租赁分户或私房析产等手续,扰乱了正常的房屋管理秩序,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因此,调整后的办法,将补偿款和房屋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结合起来。 3、拆迁补偿系数可上下浮动。0.7的系数只是大概标准,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北京拆迁怎么补偿

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2年恢复拆迁

近期,多地下发通知,针对无法旧改、已经到了危房阶段、不适合改造的房子,会采用拆迁的方式进行解决。例如浙江等多个省份就发布过有些类似的“要求”,明确提出,针对社区中的房子,可以全拆重建,也可以整体旧改升级,同时可以拆改结合进行。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一刀切不再拆除,而是有限度、符合条件的进行改造升级,该拆的依然会拆。下面带来部分地区老小区原拆原建通知如下:

1.2022北京石景山拆迁最新消息: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单位印发的《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京建发[2020]100号)中的内容,老四区1、2号楼原拆原建工作已上报并得到批复,2022年已列入区住建委重点项目,正在组织各相关单位研讨方案。

2.2022浙江拆迁最新消息: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未来社区创建的通知》,提及“针对2000年以前建成、普遍采用多孔板建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小区,开展拆除重建类创建”。

3.2022江苏拆迁最新消息: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明确表示:各地要通过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完善提升以及老旧小区紧邻街区更新,建设一批美丽宜居住区、美丽宜居街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对达到创建标准的,授予“江苏省美丽宜居示范居住区”称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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