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案件仍应分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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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

合并审理,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案件仍应分别判决)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有几点: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4、限制条件,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 ,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规定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既能贯彻“两便”原则,减轻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必要的讼累,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问题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在审判实践中,由于 民诉法 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 诉讼 ,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民事诉讼法合并审理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笔者试就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合并审理的种类、条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略述管见,以供参考。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哪些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民事案件合并审理开庭程序

法律分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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