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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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产品质量法》中的“违法所得”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企业,质监局应对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其中有两点值得深入探讨:一是没收产品,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十一条中:“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描述,质监部门在执法时应将《产品质量法》中的违法所得理解为利润。

违法利润金额=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简称违法收入)-在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费用(简称违法费用)+由违法活动产生并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简称违法利得与损失)

扩展资料:

依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人大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益阳技管局

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如何要求赔偿

网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要求卖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产品质量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律,也是我党十四大后颁布的一个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迈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一)制定《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更加广泛,大量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国家通过立法,确保产品质量,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适应“打假治劣”的需要。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国家须运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量,严励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涉及千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关注。因产品质量使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以后,理应投诉有门,得到合理赔偿。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佥权益。

四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这对于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裁产品质量的 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

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

学好、贯彻好、实施好《产品质量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是全民的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宏观管理措施和激励引导措施,规定了生产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其目的在于推动生产者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有远见的企业家要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产品质量法》,做到依法从事生产活动,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明确销售者的质量责任衙义务,保障市场的健康发育的重大措施。有作的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产品质量法》,使自己在市场经济的广阔天地中,依法经营,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佥权益。《产品质量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当前打假治劣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形成一张恢恢法网,紧紧缚住制假售假的黑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广大消费者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产品质量法》,积极支持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为强化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作贡献,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实施《产品质量法》,运用法律手段,扶优限务,严励惩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实现我省赶超“四小龙”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增加效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的经济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第二步、乃至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使中华民族能跻身于世界先进民族 之林的关键。学习、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风气,增强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作用,是解决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形势赋予我们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规定

法律分析:产品标识规范如何规定

1、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 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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